根据澎湃新闻报道:
54岁的乡村女医生刘宏芳在前往镇卫生院培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车祸还造成另外3人受伤。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刘宏芳一方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发后,家属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时被拒绝——湖北麻城市黄土岗中心卫生院认为,死者与该院不存在劳动关系。
起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也判定非劳动关系,不予认定工伤。法院理由是:死者刘宏芳的执业行为虽受卫生院管理,但该管理属于卫生行政管理,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并非劳动法上的用工管理;卫生院发放给刘宏芳的各项费用,非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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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女儿称,母亲刘宏芳从医至少30年了,一直是村里的医生,附近村民“遇头疼脑热”,都会找母亲开药打针。多年来一直连续不间断地在岗工作,母亲生前工作时,一直由黄土岗中心卫生院发放工资,且村民就诊的费用均被收进了卫生院的账户。她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发当天是在接到通知后前往医院开会培训,本身就是在履行工作任务,死者刘宏芳符合工伤。但是镇卫生院表示,刘宏芳与该院无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关系。
由麻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12月12日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显示:申请人现已年满50周岁,超过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的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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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死者家人的诉求,黄土岗中心卫生院在庭审中辩称:刘宏芳本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刘宏芳原系赤脚医生,由所在村集体管理;刘宏芳工作的杉洼村卫生室与被告不存在隶属关系,且刘宏芳并不接受被告的工作考勤和劳动规章制度管理,其工作内容并不是被告的组成部分;刘宏芳从被告处领取的所谓工资并不是被告自有资金和收入发放,是公共卫生服务等乡医补助,是由财政拨款支付,被告只是代为发放,该待遇并非劳动法上的工资待遇。
对此,麻城市人民法院认定:刘宏芳申请仲裁时已年满50周岁,但根据麻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的规定“女性年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其年龄符合规定;按相关《意见》《办法》,刘宏芳的执业行为受被告管理,但该管理属于卫生行政管理,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并非劳动法上的用工管理;被告发放给刘宏芳的各项费用,非劳动报酬。
对此,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彭夫律师认为,而本案中,黄土岗中心卫生院对村医的管理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公共卫生补助属于政府转移支付而非劳动对价,且村医独立执业未纳入卫生院业务体系。麻城市人民法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无不当。此类争议反映乡村医生“半公半私”身份困境,亟需立法明确劳动关系属性或建立特殊保障制度。
目前死者家属已经提起了上诉。
前几天我们才说了外卖员猝死,一般很难认定为工伤。今天又刷到这个新闻。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我说下我的个人看法:
1、根据新闻中的描述,确实很难认定为工伤。因为目前的乡村医生都是纳入了行政管理,发放的也只是政府补助,并不是工资。起诉根本就很难赢,你也不看看诉讼对象是谁。因为一旦官司输了,镇卫生院是没有赔偿能力的,肯定是上级管理部门赔偿。另外,如果一旦认定为工伤,那不是还得补缴这么多年的五险?这不又是一个天价,全国这么多乡村医生都会要求补缴。所以很难很难赢得官司。
2、因为死者事故中无责,所以对方肇事者会赔偿。肇事者买的有第三者险,就有保险公司赔偿。没有只能由肇事者自己掏钱赔偿。所以买车险的时候千万不要贪图便宜只买个交强险。
3、假如死者自己有意外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带身故的重疾险都能赔付。说了很多次了,100万保额的意外险一年的保费也就不到300元,便宜的要死。
自己有意外险,你也根本不用担心算不算工伤、肇事者有没有赔偿能力。因为商业险的身故金赔偿,和肇事者赔偿、和工伤赔偿是可以叠加赔付的,不冲突。比如肇事者赔了100万,工伤赔了100万,自己的意外险赔了100万,那就是合计300万。
保险,只有在发生风险的时候才会被人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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