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权是用来开路的,否决权是用来堵路的,如果投资人有一票否决权,你的路就被堵死了。
案例1,否决权杀死ofo,创始人和四家投资人都有一票否决权,人人都可以插一路,结果路就被堵死了。
案例2,蓝城兄弟,投资人有一票否决权,公司想上市投资人不同意,逼着创始人签了对赌协议才放行。
结果公司上市后市值百亿投资人都不卖,等股价跌下来要求创始人回购,最终创始人被迫出局了。
案例3,贾跃亭的FF,设了AB股贾跃亭有88%投票权,但还是被恒大掐住融资的路,因为恒大有一票否决权。
案例4,某家互联网公司,创始人持股80%,投资人持股17%,但投资人有一票否决权。
后来公司做不下去了,创始人想把公司解散了重新创业,但投资人不同意。
公司不解散创始人就不能离职,创始人离职就要回购投资人的股权,陷入“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的绝境,就算创始人持股80%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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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为持股多就一定能控制公司,卢庆华律师在《公司控制权》书里介绍法院判决案例,有大股东持股99%都被法院判决没有控制权,因为持股1%的小股东有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持股34%才有否决权,但很多投资人只持股1%、持股5%等都要否决权。
投资人的否决权是大幅超越公司法的超级权力,小股东有否决权,就会导致其他大股东的投票权失去作用。
而且投资人只要权利、不承担责任,投资人用否决权堵路,造成的后果却要创始人来承担,特别的蛮横霸道。
卢庆华律师建议:
(1)否决权条款,能删除就删除。
(2)如果不能删除否决权条款的,尽量减少否决权的范围,比如投资人要求对10种事项有否决权,你减少为对两种事项有否决权。
(3)把投资人单独享有否决权,改为投资人共享否决权,比如约定经投资人持股比例多少同意。
(4)让行使否决权的投资人承担后果,加上两句话:
因投资人行使否决权,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的,由投资人全额赔偿。
自投资人行使否决权之日起,该投资人的所有特殊权利自动终止,
投资人的否决权,经常都不是直白的写“一票否决权”,而是写得很含蓄,很多创始人没看出来就踩坑了。
比如FF拿恒大融资时,融资条款写的是“某某事项经恒大同意”,这就是一票否决权,贾跃亭可能没看出来就踩坑了,就算他用AB股有88%的投票权,依然被恒大掐住融资的路。
不断有人踩坑,还不断有人往里坑跳,很多创始人没掉进坑里时,不知道哪里有坑。
在股权律师卢庆华写的《股权进阶》书里,有几十个老板踩坑的案例,希望更多创业者看到,帮助大家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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