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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配偶暗中赠与情人39万余元,原配能要回来吗?
近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讲述了这样一起案例:
娄底的阿珍与阿强2011年结婚,2019年起阿强在一茶楼结识服务员小丽,两人发展为婚外情。此后,阿强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给了小丽39万余元,其间小丽也曾转回给阿强13万余元。2023年底,阿珍发现真相,要求小丽退还全部款项遭拒,遂于2025年2月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阿强在婚内与小丽建立不正当关系,且未征得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小丽取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在数额上,将阿强转出的39万元与小丽转回的13万元相互抵销,最终判令小丽返还26万元。
小丽不服上诉,娄底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赠与行为的无效不以赠与方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即告无效。这意味着,即便阿强花言巧语、主动赠金,甚至隐瞒已婚事实,只要赠与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第三者就不能以“我也是受害者”来保住钱款。法律在此刻冷峻而坚定地站在了家庭伦理的一边。
配偶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不仅面临行为无效的后果,还要承受道德负面评价;而对于第三者来说,接受有配偶者的赠与绝非“无风险收益”,一旦被确认无效,所获款项必须返还。这无异于为那些心存侥幸的婚外关系敲响了警钟:情浓时的转账,很可能变成法庭上的无效赠予。
这些年,类似的纠纷在身边并不少见。有的原配发现后选择忍气吞声,顾忌家丑不可外扬;有的第三者心存侥幸,觉得偷偷摸摸没人追究;还有的过错方有恃无恐,把婚姻当摆设,把财产当私产。
这次娄底中院的判决,相当于给这些人“上了一课”。对无过错的配偶而言,这是最实在的维权底气,不必羞于启齿,不必自认倒霉,固定好转账记录、沟通凭证,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把属于家庭的财产追回来。
对插足他人婚姻的“小三”而言,这是最直接的警示。世上从来没有无风险的“捷径”,靠破坏别人家庭换来的利益,终究要如数奉还,赔上时间和名声,最后往往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对身处婚姻中的每个人而言,这也是最朴素的提醒:忠诚从来不是可有可无的道德要求,而是写进法律里的义务;婚姻的底线,既是人心的底线,也是法律的底线。
婚外情中的“甜蜜赠金”,终归要用法律的天平来重新称量的。娄底中院的这一纸判决书,就像一把锋利的铡刀——斩断的是那些试图在法律与道德缝隙中钻营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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