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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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七年(1752年),江苏某县。
捕役龚全这一晚当值巡夜,同班的还有一个叫庞小五的。
两人提着灯笼走在街巷间,正巧碰见县民邵关。
深更半夜在外头走,龚全疑心他是窃匪,便将人拿住,带回自己家中。捕役拿人,不需要公文,也不消拘票,全凭一张嘴和手里的锁链。
龚全有合理的履责动机。清代捕役们负责维持地方治安,见了可疑之人,第一反应就是先拿了再说——拿错了无非放人,拿对了便是功劳。至于被拿的人是否冤枉,那是后话。
但是,将人带回家就不一样了,龚全此举显然有滥用权力的嫌疑,意在从嫌疑人身上榨一点油水。
人带到了,接下来就是审。龚全把邵关两手扎缚起来,又捧住他的两膝盖下方,将一根木棍横着插入腿弯处,再用凳子将人架起。
邵关整个人悬在半空,膝盖被木棍卡死,动弹不得。龚全站在跟前盘问,邵关不肯认。龚全便抄起棒槌,照着邵关的脚底打下去。脚底皮肉最薄,棒槌落在上面,比打在别处疼得多。
正打着,有人来找龚全。原来是朋友邀他去饮酒。龚全收了手,嘱咐儿子龚大继续询问,自己便出去了。
龚大那年二十出头,平日里跟着父亲,干的也是捕役的活计。
父亲一走,他便学着父亲的架势,抄起棒槌,照着邵关的脚底连击了七八下。
邵关始终不肯认罪。龚大打得手酸,见邵关嘴硬,火气上来了,意欲再殴打他的腿。邵关吓得身子一蹲,这一蹲,龚大打到了他的腰眼。
龚大的母亲孙氏在屋里听着动静,出来喝止了儿子,将邵关从刑具上解了下来。
但已经晚了。邵关受伤深重,当夜便没了气。
龚全喝完酒回来,推门一看,人死了。他愣了片刻,随即做了个决定——跑。他把烂摊子丢给了妻子和儿子,自己逃了。
孙氏和龚大慌了神,叫来雇工冯二,三人一起将邵关的尸体抬到河边,扔进了水里。
可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县里查访到了线索,将龚大、孙氏、冯二等人拿获。龚全虽在逃,终究还是被缉捕归案。
案子报到了江苏巡抚衙门。
巡抚按律审理后,给出了最初的判决:龚大依例拟斩监候,龚全拟充军。
巡抚的理由是:龚全虽然捆了人、动了刑,但他中途出去了,打人的是龚大,龚全顶多是“主使”,不该判死罪。
这个判决,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大清律例》写得清楚:“若以威力主使他人殴打而致死伤者,并以主使之人为首,下手之人从论,减主使一等。”——谁主使的,谁就是首犯,动手的反而要从轻。
龚全捆了人、动了刑、又嘱咐儿子接着拷问,这便是“主使”。至于他有没有存心要杀邵关,律法不问这个。
天底下哪个捕役拷打犯人的时候是存心要打死人的?都是想逼出口供罢了。但打死了人就是打死了人,罪无可赦。
更何况,龚全的身份也决定了此案不能轻判。清代对番役、捕役诬良致毙有专门条例:“番役诬陷无辜,妄用脑箍及竹签、烙铁等刑,致毙人命者,以故杀论,不准援赦。”
龚全身为捕役,诬拿平民,私刑拷打致毙人命,按照条例应当以故杀论处,拟斩监候。可巡抚竟将他判了个充军——刑责与罪过完全不对等。
案卷呈到刑部。刑部官员看完,将案卷驳了回去。
刑部的驳回意见写得很明白。此案捕役龚全,诬拿平人邵关,捆吊殴打。龚全外出后,又嘱托儿子龚大再行拷讯,以致邵关伤重殒命。
如果说龚全只是嘱咐儿子询问,并无害命之心,殊不知凡是捕役诬拿拷打,都没有存心杀人的。但因为拷打致死了人,自应依律以主使之人抵罪。
刑部还指出了巡抚判决的另一处漏洞:龚全是捕役,但他儿子龚大不是衙门中人,不应按“番役妄刑致毙人命”的条例来定罪。
巡抚将听从主使的龚大依番役妄刑致毙人命例拟斩,却将诬拿捆殴、主使拷讯的捕役龚全从轻拟军,与律不符。事关人命,岂能草率结案。
案子回到江苏巡抚手中,他不得不重审并改判。
巡抚将龚大改依“诬良为盗”例拟充军,将龚全改依“番役妄刑拷打致毙人命”例拟斩候。
乾隆十七年三月,刑部议覆此案,奏报皇帝。皇帝的批示很短:龚全依拟应斩,著监候,秋后处决。余依议。
乾隆十七年秋,龚全被处斩。
案子审完了,人杀了,但捕役巡夜看见可疑之人就抓回家私刑拷问的习惯,不会因为一个龚全的死而改变。
邵关死了,龚全也死了,但那个让捕役可以凭“疑心”就拿人、凭借公权就可以逼供的制度,还在清朝的土地上。
本文资料来源:《刑部驳案汇钞》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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