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陕西一女法官近日遇到了麻烦,情况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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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咸阳,泾阳县法院一基层法官在干部考察公示期间,被举报篡改年龄参加公务员招录、在亲属代理案件中担任主审违反回避政策。
举报人李亮对@封面新闻记者表示,2009年泾阳县法院公告招录公务员时,要求年龄28岁以下。“张某某是1978年出生,她将年龄改为1980年。根据月份算,属于28周岁以下。她办了1980年的身份证,入职后档案又改回1978年,一个人长期使用两个年龄信息。”
李亮称,当年的招录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张某某学历条件也不符合要求。记者注意到,泾阳县人民法院2009年法官助理招录公告中,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28周岁以下,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专业不限。
此外,李亮还提供几份判决书,称这些由张某某主审的案子中,原告或被告代理人耿某与张某某是夫妻关系。
这个举报事项我看下来就两个方面,一是认为张某某在考公时年龄造假;二是张某某审理案件时未主动回避。这两个方面,尤其是第一个方面,让人很难料。
7月30日,泾阳县委组织部、纪委工作人员回应称,该举报事项已处理完毕:涉事法官的公务员招录合规,“她当时考取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放宽年龄要求;违反回避政策审案问题已经处理过。”
李亮提供的相关材料文书中,张某某身份证出生年月为1980年5月;1999年从陕西某大学(现更名,非全日制)专科毕业,待业一年半之后进入县公安局工作;工作期间,自学完成西北某大学律师专业本科。2009年8月,成为县法院试用期公务员。记者注意到,泾阳县人民法院2009年法官助理招录公告中,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28周岁以下,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专业不限。
这问题得实事求是研究,张某某不论是1978年出生还是1980年出生,2009年都不足35岁。而其时张某某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当时的招录规定,对张某某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从年龄条件上,张某某符合考录条件。
至于非全日制本科,当时招录规定未限制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学历,纠结其非全日制本科学历没有实际意义。
我国《高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高度教育自学考试学历的待遇和全日制教育学历应该相同。教育部及多部门联合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招聘时不得将“全日制/非全日制”作为限制条件。
可见,拿非全日制学历不当学历,这本身就是错误的思想,是低级趣味的态度。这种思想,这种态度,是必须摒弃的。
至于投诉的另一个方面——回避问题,这个有必要唠叨唠叨。
《法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配偶关系当然属于近亲属。该事件中,张某某作为案件主审法官,张某某的丈夫耿某作为案件代理人,是违反回避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法官若隐瞒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拒不执行回避调整安排、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规避回避等,将视情节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包括免去现有职务、调离审判岗位等处理。
当地回应:“她当时考取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放宽年龄要求;违反回避政策审案问题已经处理过。”可见,当地也确认张某某存在回避问题了,“已经处理过。”怎么处理的?没说。希望还是说一说。
总而言之,我认为网民这个举报事项要实事求是,而不是天花乱坠,是什么事就什么事,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不要扩大化,不能情绪化。
而笔者认为,本事件最应该关注的是张某某的律师老公收取的相关律师费。如果因张某某违反回避规定,张某某的老公获得案源和业务,财源广进,收取了诸多律师费而没有任何经济惩罚,那如此的法官和律师的夫妻档将是实际生活中的日常。此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破坏是极其大的。
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当对该事件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立案调查,依规作出行业处罚,并对律师费进行相应处理,同时强化对律师违规代理、违规收费行为的常态化监管。
说到底,不能让律师和法官的夫妻档从不正当竞争和违反回避中得到好处。这个问题要在全国范围调查调查,排查排查。这一点才是我们每个网民最应该关注的。这个大问题不去抓,而是盯着什么年龄、非全日制学历破芝麻陈谷子的事,就太不值得了,也是抓错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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