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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柯锦雄(律师)
作者系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营销高手孙割一篇小作文,瞬间获得了全网持续的关注。
我的朋友顾意老师说这是孙割的阳谋,他需要的就是关注,“只要媒体去报道这件事,平台去推这件事,网友去转发这件事,他就赢了。”
连同法律界,这个与八卦新闻联系薄弱的行业,也落入了孙割的阳谋之中。不少法律同行分析孙割小作文先涉嫌的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内容虚构不能免责,有律师指出,孙割已经涉嫌侮辱、诽谤罪。
作为一个被不少人吐槽什么热写什么的自媒体人,自然也不会放过这个话题。过了这么多天,还有什么点可以说一下呢?
据孙割代理律师公布的信息,孙割起诉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即彩礼返还。但我们都知道,彩礼是一个很有中国文化特色的习俗。古籍《礼记·昏礼》中详细描述了古代婚姻的缔结过程,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据《仪礼·士昏礼》记载,早在西周就有“六礼”的程序,其中纳征是指“使使者纳币以成婚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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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基础规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彩礼返还的请求权具体依据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以下简称《彩礼纠纷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彩礼返还纠纷的裁判规则。
但孙割与景某之间的纠纷是否自动适用这些法律法规呢?答案是不一定,因为孙割与景某之间的民事关系存在涉外因素。涉外民事关系到底适用什么法律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确定。
景某是中国国籍,这一点目前来说应该没有什么异议,而孙割是否还是中国国籍则是存疑的,即便孙割属于中国国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事关系属于涉外民事关系。
除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外,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孙割的经常居所地大概率是在美国,而其给付3000万元的行为也是发生在境外,因而双方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是大概是没有疑问的。
而涉外民事关系并不是自动适用中国法律的,而是需要依据《法律适用法》确定。《法律适用法》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或者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是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孙割与景某所涉及的纠纷属于彩礼纠纷,具有中国特色。按照《彩礼纠纷若干规定》第一条,彩礼有两大特征:一是以婚姻为目的,二是依习俗给付。所以彩礼纠纷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纠纷。
那个孙割是否可以依据《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以及《彩礼纠纷若干规定》请求返还彩礼呢?
按照《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所以孙割和景某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不一定适用中国法律。不过从目前信息来看,双方应该是没有选择的,那是选择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还是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呢?这个或许可以是双方未来争议的焦点之一。
按照孙割的意思,这部分赠与属于彩礼,因而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法律应当是中国法律。但彩礼返还的前提是存在彩礼。前面提到《彩礼纠纷若干规定》第一条关于彩礼的定义有两大特征,反过来说,如果赠与财产不具备这两大特征应当不属于彩礼。
既然存在涉外因素,那么3000万的性质是否属于彩礼就需要说道说道了。
孙割小作文当中说,与景某已经谈婚论嫁,3000万赠与是以婚姻为目的的。由于民事立案不作实体审查,即便已经立案了也不能推定这笔赠与真实存在,也不能推定这笔赠与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具体还是需要证据支持以及法院的事实认定。
在这里就假定孙割说的是真的,双方确实曾谈婚论嫁。那么这比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否属于习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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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到了,彩礼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习俗的。国外可能有类似的礼节,比如印度就存在女方高额嫁妆的问题。但外国类似的财物赠与不应该自动等同于中国的彩礼,所以这笔赠与是否属于彩礼,还需要考虑是否是依习俗给付。
但问题来了,孙割与景某关于3000万彩礼的给付,其行为发生在境外。是否只要一方当事人是中国人,涉及婚姻的赠与都可以自动认定为依据中国的习俗的“彩礼”呢?
我认为这一点是存疑的。有律师分析指出,这里的习俗应该是指婚姻缔结地的习俗。但是我们都知道,孙割早已经被边控了,根本不可能来中国境内缔结婚姻。
如此来看,这里的“以婚姻为目的”只可能是在境外实现,而在境外又不存在这样的习俗,所以3000万元的赠与是否属于“彩礼”性质就是存疑的。
中国的法律理应是用来保护中国女性的,而不应该被某些人利用围猎中国女性。开心的时候,金山银山都愿意送,玩腻了,就说是彩礼要求返还。不能因为收钱的一方是中国女性,就自动认定这笔钱属于彩礼。
另外《彩礼纠纷若干规定》也反向列举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给付情形: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都强调是价值不大,这个价值不大是相对标准还是绝对标准,法律并没有规定。但是关于彩礼过高的判断标准,《彩礼纠纷若干规定》要求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考虑到孙割与景某双方的经济实力,3000万到底是价值不大还是数额过高,确实需要借助法律判断。
但不管如何,彩礼属于附特殊条件的赠与合同,因此有热心网友给景某指出了一条妙计:同意结婚,但需要在北京登记。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但似乎孙割拒绝来北京的理由是“正当”的,因为被边控了。不过法院能认可这个正当理由吗?逃避中国法律制裁的理由应该算不上正当吧。
以上意见非正式法律意见,纯属个人看法,景某如有需求请咨询专业律师。
最终结果如何,静待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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