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230期(总第6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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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
怀化网友“potjshi”留言:8月,我先后两次收到副卡扣费提醒,起初以为是某运营商误发,再次接到超额扣费通知后致电客服核查,才得知2020年在我未到场、未出示身份证、未签字授权的情况下,运营商擅自将陌生副卡绑定至我名下,长达六年我一直不知情。发现问题后我移除副卡并发起投诉,工作人员先是推诿,声称是我本人签字办理,还提出1200元私了,被我拒绝。我要求调取当年办理资料与六年消费账单,对方却以时间久远为由不予提供。经相关部门协调,运营商出具近一年消费记录,可见套餐从69元涨至139元,每月额外还有超套餐费用,即便家中、单位均有网络,话费仍接近每月180元。运营商仅凭近两月副卡流量情况,推定六年期间副卡未耗用我的话费流量,仅提出600元赔偿与套餐打折方案,我拒绝该方案,希望厘清事实、追究责任,此次协调无果。后续工作人员又到我单位协商,协商未果后,竟私自调取我家人联系方式,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联系我的家属,侵犯个人隐私,将纠纷转嫁给家人,扰乱其正常生活。
我要求相关部门彻查该运营商副卡经办人,公开办理流程,说明无本人授权却审核通过的原因;全额退还六年因该违规副卡产生的经济损失;就擅自打扰我家人一事正式公开道歉;对相关责任人依规处置,并向我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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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
徐玉莲律师(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第六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供用户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第九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用户出示的证件进行查验,并如实登记证件类别以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姓名(名称)、号码、住址信息;对于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应当同时查验受托人的证件并登记受托人的上述信息。为了方便用户提供身份信息、办理入网手续,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电信业务经营者复印用户身份证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复印目的和日期。第十条规定,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办理入网手续。运营商应当出具当时办理副卡的资料,未经您亲自办理或授权开通副卡,违反了此规定。
同时根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向电话用户提供服务期间及终止向其提供服务后两年内,应当留存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提供的身份信息和相关材料。因此运营商以时间过长为由拒绝提供,违反此规定,可以直接视为其无证据证明当时办副卡的合规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擅自扣费的行为侵害了你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运营商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您的个人隐私和家人隐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以上违法行为,建议您向怀化工信部门投诉举报运营商擅自为您开立副卡且扣费的违规行为,以及拨打当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
编辑:李洁 何思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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