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几个朋友聊天,他们说,北京的消防救援站,已经有实质性的消防行政处罚权了。也有人担心,放得这么大,能行吗?
消防员执法这事儿,在全国进度不一。
据屯哥了解,有些省还停留在消防员参与防火巡查上面,也就是说,不搞行政执法,只开展防火巡查,相当于之前六熟悉的升级版本。
也有些省授予了消防员行政检查权,就是可以按消防监督员的做法,双随机一公开,去抽查有关单位,在抽查中,要双人执法,记录相应的问题,并让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等。
这就是行政检查权。但仅仅是检查,检查如果发现问题,没有权力处罚,要移交给消防大队决定。
但是北京不同,北京消防已经出了规定,授予消防救援站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了。
行政检查包括日常对单位的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对投诉举报的核查以及上级安排的专项检查,这都是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具体来说,就是有10项违法行为,如果违法事实 确凿,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由执法消防员当场以支队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屯哥就问了这些兄弟,行政处罚到底是哪10条,然后他们就给了这个: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未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有擅离职守等违反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行为;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占用消防救援口的;
(六)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七)油烟道未按规定清洗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爆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局部装修改造施工,未制定动火管理制度的;
(九)高层公共建筑管理单位未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十)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未进行劝阻,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这10条里面,要么是行政警告,要么是对个人200元以下罚款,要么是对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这些就由现场检查的消防员直接做出处罚决定了,然后现场开个单子,就算当场处罚(简易程序)。
这就是行政处罚权,由消防救援站的执法人员现场做出,北京消防这一步直接给了实质性的权力,屯哥感觉这和之前给派出所的权力基本是一样的。
消防员有权力了,这也意味着会有相应的风险,在防风险这块,北京消防是咋做的?
这几个兄弟说的大概意思是:执法消防员要考证后上岗,双人执法,执法全过程记录(视频),执法全流程走系统,定期汇报,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加强教育,受理针对执法的举报,一旦查到违规就严肃处理。
国办发了6号文,国家局开了现场会,北京消防执行的是很坚决的,速度快、步子也是大的,据了解已经办了500多起行政案件了。
给人的感觉就是,既然定了,就先干起来,也不用怕,有啥问题就解决啥问题,在全力推进的过程中加以完善。
来靠山屯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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