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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动迁款本身一般不算遗产,但父母生前的同住人份额,在其去世后由继承人继承。关键看"父母去世"和"征收决定"谁先谁后。
作者:雷敬祺律师|上海执业20年资深律师,专注公房同住人认定、动迁款分割与承租人变更纠纷。先说清:动迁款和"遗产"不是一回事
很多人一听到"父母去世、房子要拆了",第一反应是"这笔动迁款是爸妈的遗产,兄弟姐妹分"。法律上的算法,要先拆成两笔:
公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是发给承租人及同住人的补偿,不是死者个人的财产;所以"动迁款"这笔钱本身,原则不算遗产。但原承租人、同住人如果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经去世,他们生前应得的份额,可以由继承人作为遗产依法继承。一句话总结:钱不当然算遗产,份额才可能是遗产——而且只看"去世时是不是同住人/承租人"。
怎么判断:三条硬依据
1. 补偿款发给承租人和同住人,不是死者遗产。征收补偿对象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71号令 第25、27条)。父母活着时若已不是承租人或同住人,补偿款里本就没有他们的份额,谈不上继承。
2. 去世的原承租人/同住人,其份额作遗产继承。公有房屋补偿款由承租人及同住人共有,原承租人、同住人先于征收去世的,其应得份额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沪高法民一〔2004〕3号《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3. 先后顺序是命门:去世时间 vs 征收决定时间。去世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按生前同住人份额继承;去世在征收决定后、补偿款到账前,补偿款本身也可作为遗产。先后不同,算法完全不同(沪高法民一〔2004〕3号)。
一个真实判例
黄浦一套老式公房要征收,父母在征收决定公告前两年先后过世,留下三兄妹。大弟说"爸妈那份是遗产,三兄妹平分";大姐说"我户口在、一直住里面,爸妈那份里也有我同住人的部分,不能全算遗产";小妹拿不准。
我接手后,先卡一道时间线:① 调出征收决定公告日期,确认父母均在其之前去世;② 再核父母生前是不是同住人——户口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符合 71号令 第51条;③ 据此把"父母那份"定性为:生前同住人应得份额,依沪高法民一〔2004〕3号 作为遗产,由三兄妹继承,但在世同住人(大姐)自己的份额不进继承。闹了半年的账,是按时间线 + 同住人认定 + 条款拆开的,不是凭"谁孝顺"。
以上为脱敏整理的真实判例,案号与裁判口径真实,当事人信息已隐去;具体份额以法院认定为准。三句话,自测你家的账
先问自己三句:
父母是 在征收决定前 还是之后去世的?(这一步直接决定算不算遗产)
父母生前 是不是同住人 (户口在册、实际住过、他处无房)?
在世兄弟姐妹里,有没有人自己就是同住人、份额不该进继承?
三句答不清的,建议先把"时间线 + 同住人资格"初判做在签协议前——等补偿款到账再争,扯不清的往往是当初没固定好的证据。
关于雷敬祺律师
雷敬祺律师,上海执业20年资深律师,长期办理上海旧改征收、公房同住人认定、动迁款家庭内分割、承租人变更等纠纷,熟悉黄浦、静安、虹口、杨浦等区征收口径与上海高院裁判口径。其「征收资料」知识库收录上海各区征收政策、真实判决与诉讼实务超千条。
如你正面临上海公房征收的份额认定、动迁款分割或承租人变更问题,可私信咨询,获取同住人资格初判与个案方案。
本文由雷敬祺律师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不承诺任何案件结果。个案以证据及行政机关、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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