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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学期间学生打架受伤
学校称其已与研学基地签订培训合同
不再担责
有了“外包合同”
学校真的就能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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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删)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6日,问某与徐某某(均系某中学学生)经学校组织,参加在某青少年实践基地举办的研学活动。同月8日11时许,二人在基地食堂打饭时因排队问题发生冲突。监控显示,问某先捣了徐某某腹部一拳,徐某某随即对问某头部等部位猛击数下。事发时,学校无工作人员在场。
研学结束后,问某因头痛告知家长并报警。经医院诊断,问某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2天,花费医疗费2949.04元。问某遂将徐某某及其父母徐某、王某,以及郯城县某中学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97.4元。
庭审中,学校辩称其已与研学基地签订培训合同,约定由基地负责管理,学校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
一、徐某某及其父母是否应承担责任
问某先动手,徐某某随即猛击对方头部数下,反击力度和次数明显超过侵害行为,具有主要过错。因徐某某不满十四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其侵权责任由法定监护人徐某、王某承担。徐某某父母辩称“正当防卫”,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二、学校能否以“外包合同”免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研学活动系学校教育的必要延伸,学校法定义务不因委托第三方而免除。事发时正值就餐时间,培训手册明确规定“带队教师需维护学生就餐秩序”,但学校自认无工作人员在场,管理职责明显缺失,存在过错。学校与研学基地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法定责任。
三、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问某自行承担30%(先动手激化矛盾),徐某某父母承担50%(主要侵权人),学校承担20%(管理失职)。判决徐某、王某赔偿1692.2元,郯城县某中学赔偿676.88元。
法官说法
当下研学活动日益普及,但部分学校存在“活动外包、责任外包”的错误观念。本案明确三条规则:
第一,研学是学校教育的延伸,学校法定义务不可转移。 学校不能以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为由,将管理责任一推了之。法定职责必须自己履行。
第二,学校过错认定看“事前、事中、事后”。 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关键节点是否有教师在场?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救助处理?本案中就餐时无人监管,管理职责明显缺失。
第三,“谁侵权谁负责”,父母监护责任不因孩子在外而免除。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作为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将全流程安全管理落到实处,切勿做“甩手掌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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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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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图文来源郯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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