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恋爱期间双方频繁通过微信进行相互转账,用于支付各类消费娱乐、互赠礼物等。恋爱关系终止后,一方整理了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主张扣除互赠礼物及共同消费后另一方仍有部分金额未予归还,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另一方归还借款,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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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曹某(女)与黄某(男)确认为情侣关系。恋爱的两年间,双方频繁通过微信进行相互转账,用于支付各类消费娱乐、互赠礼物等。
恋爱关系终止后,曹某整理了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主张扣除互赠礼物及共同消费后,黄某仍有43000元未予归还;而黄某认为,恋爱期间双方金钱往来频繁,扣除互赠礼物与共同消费后,借款金额仅为21600元。
双方协商未果,曹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归还借款43000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裁判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黄某与曹某恋爱期间多次向曹某借款,双方虽未订立借据、欠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债权凭证以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但曹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等证据,主张其与黄某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证明其向黄某出借款项合计43000元,且黄某收到借款后未全面清偿债务。因曹某的陈述与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故法院对曹某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以及黄某拖欠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
黄某辩称仅认可案涉21600元属于借款,对剩余款项不予确认。经法院审理查明,其中一笔是曹某转给案外人陈某的款项,曹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该笔转账系黄某指示曹某支付,黄某未能提供明确的反驳证据;另一笔是黄某主张为曹某赠与的款项,黄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应当由黄某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对黄某的全部抗辩主张均不予采信,判决黄某向曹某归还借款43000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情侣间的金钱往来往往混杂着赠与、共同消费、借贷等多种性质,一旦双方关系破裂,容易引发财产纠纷。
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应当增强证据意识:提前明确资金性质并留存书面凭证;转款时尽量选择微信、银行转账等可留痕的方式,并备注款项用途。如果双方是借贷关系,建议保留借据、欠条,或是能明确体现借款意思的聊天记录。一旦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借据、欠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支付备注等,都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证据。理性处理恋爱中的金钱关系,既是保护自身权益,也是对彼此感情负责。
来源:PWM私人财富管理师
审稿:刘婷
责任编辑: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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