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十条规定本办法将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三类。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为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伪报成个人自用物品通过个人物品类快件邮寄入境。为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人借用多人身份信息、收件电话、多个地址收取涉案商品。上述行为系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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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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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唐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唐某某在2020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从境外购买用于境内销售的货物,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通过“包税”方式委托重庆中某某公司将3491件商品伪报成个人自用物品通过个人物品类快件邮寄入境,然后通过微信群进行销售。为逃避海关监管,唐某某借用多人身份信息、收件电话、多个地址收取货物。
经武汉天河机场海关计核,唐某某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75344.75元。
一审期间,唐某某家属代唐某某退缴偷逃应缴数额275344.75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唐某某违反国家法律,为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伪报贸易方式,将境外购买的货物走私入境用于销售,偷逃应缴税额共计275344.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唐某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考虑到唐某某委托重庆中某某公司转运货物过程中,与重庆中某某公司相互配合逃避海关监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唐某某家属代唐某某退缴全部偷逃应缴税额,法院决定对唐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534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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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涉海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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