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伦敦西南部一间公寓里,一名美国驻英使馆工作人员被美国人员控制,随后迅速离开英国,等英国警方准备接触此事时,人已经不在他们面前了。
最让英国舆论不舒服的,还不是嫌疑本身,而是地点,这不是华盛顿,也不是美军基地,而是伦敦,美国人在英国首都把人带走,性质一下就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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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男子至今没有公开姓名,美方也没有宣布正式起诉,BBC掌握的信息是,他在美国驻伦敦大使馆工作,并非正式外交官,但享有一定外交保护。
事情起因很敏感,美国方面正在调查涉嫌儿童不雅影像案件,调查随后牵到这名驻伦敦工作人员,美方称相关指控非常严重,目前调查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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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发生的事,就不像普通司法协作了,英国媒体称,8月25日清晨,美国人员进入男子位于伦敦普特尼的住处,将其控制并迅速带离。
《太阳报》最初报道称,美使馆海军陆战队安全警卫人员参与行动,男子随后被转运,并出现一架货机提前抵达英国皇家空军费尔福德基地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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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后续BBC拿到的信息和早期报道又说的不一样了,BBC称这名工作人员最终乘坐的是商业航班,而不是已经被证实的美军货机。
但有一件事已经比较清楚,人确实在英国境内被美方控制,随后离开英国,而且英国警方在他离境之前,没有完成自己的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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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警察厅承认,8月25日美方通知他们,正在调查发生于伦敦、涉及儿童不雅影像的涉嫌犯罪,双方此后一直保持联系。
美使馆则表示,他们很快通知了英国执法部门,并迅速采取行动,还强调这名工作人员只是被“重新调回美国”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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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说法摆在一起,我最在意的恰恰是中间那段空白,通知英国警方是一回事,让英国警方真正参与搜查、讯问和处置,又是另一回事。
英国媒体披露的信息显示,没有正式引渡申请,美国人员在英国境内也没有普通意义上的警察逮捕权,这就难怪英国政界迅速炸了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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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党议员本·奥贝塞-杰克蒂直接把这次行动称作“完全不可接受”,认为美国人在英国土地上采取了没有管辖权的行动。
国际诉讼律师马克·斯蒂芬斯说得更重,他认为美国人的做法表现出对英国法律的强硬无视,并直接用了“无视国际法”这样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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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名引渡律师丽贝卡·尼布洛克说得更克制,一个国家原则上不能未经同意,在另一个国家境内行使自己的执法权,否则就可能触碰对方主权。
我认为,这件事最容易被讲歪的地方,就是只盯着嫌疑人到底干没干坏事,如果最终证据成立,涉嫌持有儿童不雅影像当然应该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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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一个人涉嫌严重犯罪,可不是让另一国执法人员获得在英国街头随意抓人的权力,恶性案件越让人愤怒,程序反而越不能被轻易省掉。
英国《卫报》报道,美国人员在英国没有普通逮捕权,而且此案没有出现正式引渡申请,保守党司法事务发言人尼克·蒂莫西因此要求政府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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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莫西甚至怀疑这可能构成一种“掩盖”,他的理由很简单,如果涉嫌犯罪行为发生在英国,英国警方为什么连正常调查和司法程序都没走完。
但是现在还不能反过来断言美国一定违法,因为这里卡着一个非常重要、公开资料又偏偏说不清的问题,这名工作人员究竟享有多大范围的外交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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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只确认他不是外交官,但享有外交保护,没有公开其准确身份类别,也没有说明这种保护究竟覆盖哪些司法措施和强制程序。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正式外交人员原则上享有人身不可侵犯和接受国刑事管辖豁免,可不同类型的使馆雇员,权利范围并不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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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直接喊一句“英国警方当时本来就能抓人”并不严谨,反过来声称“英国什么都不能做”同样没有足够公开证据,问题恰恰卡在这里。
如果他的身份足以获得全面豁免,美国完全可以公开说明法律依据,再依法召回,如果不享有这样的权利,那么绕过英国警方把人带走,问题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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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到现在,美方最明确的表述仍然只是“重新调回美国”,听起来像一次普通人事调动,可一个人在住所被控制后迅速离境,显然比调岗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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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人反应这么大,还有一层旧账,2019年,美国国务院工作人员安妮·萨库拉斯在英国驾车发生事故,19岁的哈里·邓恩死亡。
事后美方主张外交豁免,萨库拉斯返回美国,她后来通过视频方式在英国法院认罪,被判8个月监禁、缓刑一年,却始终没有返回英国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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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又出了美国空军上尉雅各布·伍尔夫森案,他被控在剑桥休假期间掐住一名女子颈部,最终没有进入英国普通法院,而是在美军法庭受审。
英国国会随后专门追问此事,英国国防部门7月承认案件“极其令人关切”,并表示正在和剑桥警方核查到底是如何确定司法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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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又是一名美国驻英人员,人还没被英国警方问完就回了美国,三件事性质并不完全相同,可放在英国公众眼里,那种不舒服很容易理解。
美国人在英国出了事,最后怎么总能回到美国自己的司法体系里,这个疑问未必等于法律结论,却会不断消耗英国公众对程序公平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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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微妙的是,英国法律本身确实给驻英美军保留了特殊安排,《1952年访问部队法》和北约驻军地位协定,对司法管辖权作了专门规定。
英国皇家检察署也承认,某些案件会出现英方司法权和访问部队司法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但同时强调,英国并没有彻底放弃本国境内犯罪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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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把问题拉回最朴素的一层,美国当然有权调查自己的工作人员,英国也不是不能合作,可合作和“我先把人弄走,再慢慢解释”完全是两回事。
如果一个盟友可以凭自己的人员身份、军事设施和外交保护,在另一盟国境内快速完成人员转移,那么法律上到底谁有最后决定权,就不再是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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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这件事最大的疑问也在这里,美国为什么那么着急,如果证据足够,完全可以先和英国警方确定身份、权限和程序,再决定怎么把人送回去。
该申请豁免就申请,该走引渡就走引渡,该联合调查就联合调查,程序麻烦一点,总比留下这么大一个主权争议强,可现实偏偏是人先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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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目前的回应相当克制,只表示外国外交人员在英国应当遵守英国法律,因为美国调查仍在进行,不便进一步发表评论。
美国使馆也强调会继续配合英国执法部门,没有公开承认自己违反英国法律,更没有接受英国议员关于“非法越境执法”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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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现在最稳妥的结论,不是替任何一方把官司提前判完,而是这次行动已经留下一个很难回避的问题,盟友关系再近,别人的国土也不是自家后院。
国际法最麻烦的地方,从来不是大家关系好时有没有规则,而是强的一方想省掉程序时,规则到底还能不能让它停一下,英国议员追问的正是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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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涉嫌严重犯罪的人当然应该被查,可查他的人是谁,在什么国家的土地上查,用谁的法律把人带走,同样不是可以随手略过的小事。
你觉得这种情况下,美国应该把涉事人员送回英国接受调查,还是继续留在美国,由双方通过司法协作处理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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