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孙子非亲生案再审能否改判,其实关键看能否突破一个法条的限制!是坚持程序正义大于一切,还是援引公序良俗条款实现最终公正,这要看法院怎么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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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9月16日就此案召开再审听证会,有人说再审立案又召开听证会,是不是代表着会改判?并不是,再审立案只能代表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因为按民诉法的规定,二审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当事人只要依法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就会立案,这只是一个程序。召开听证会也同样是个程序,尤其是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只代表法院比较重视,不代表法院倾向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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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案子原审驳回的理由主要有三个:一是原鉴定因存在程序问题法院不采信;二是爷爷奶奶无权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三是法院认为要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我认为关键就是第二个问题,其他两个都是虚的,再审能否改判关键看法院是否支持在儿子去世的情况下,爷爷奶奶有鉴定资格!具体分析一下。
第一个理由,关于诉前鉴定的效力争议,在亲子关系案件中普遍存在,一向不是大问题。
诉前一般都是单方送检,采样和身份确认等程序不严谨,又是自己选的鉴定机构,公正和权威性也有问题。但通常被告不认可诉前鉴定,完全可以由法院委托重新做鉴定,以正式司法鉴定为准。在正常的案件中,当原告有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仍拒绝做鉴定时,法院可以直接用证据规则推定结果对被告不利。但本案法院认为不能适用推定,原因其实是第二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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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理由就是爷爷奶奶法律上没有亲子鉴定资格,这个问题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一环!
《民法典》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按法条的字面意思,有权否定亲子关系的是“父或者母”,爷爷奶奶不在这个范围,这是原审法院认为爷爷奶奶没有资格的原因。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儿子因意外去世后,因儿媳在办丧事过程中异常表现,让人对孙子是否亲生产生怀疑,且事后不但爷爷奶奶和孙子鉴定确认没有祖孙关系,用儿子交通事故中在交警保存的血液样本鉴定,也否定了亲子关系。这种特殊案情,尤其是在儿子的血液样本在交警有保存能直接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引用公序良俗等大原则条款,突破法条字面意思给爷爷奶奶鉴定资格?这个就只由法院选择了!别说法院没引用过公序良俗等大原则突破法条碰判过案,是坚持程序正义大于一切,还是援引公序良俗条款突破法条,怎么选法院都能论述出自己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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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第三个理由要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其实不适合本案!
这确实是家事审判中的重要原则,很多人也依据这个原则,说担心鉴定后否定了孩子的关系和身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但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中,以此为由否定爷爷奶奶的鉴定资格不合适!
首先,现在事情已经公开孩子也知道了,如果不让鉴定不会修复关系,只有一种情况有机会修复,就是鉴定结果显然孩子是亲生的。
而且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不应该以损害无过错方合法利益为前提。比如法律规定女方怀孕和哺乳期间,男方不得起诉离婚,这也是出于优先保护怀孕和哺乳期间妇女的权益和孩子的理由,但如果孩子不是男方亲生的,男方起诉离婚就不受这个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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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是确定孩子归谁抚养、该给多少抚养费的案子,那些案子以孩子利益优先没问题。现在是亲子关系诉讼,如果确定孩子非男方亲生,凭什么为了孩子的利益侵害男方和爷爷奶奶的合法权益?要知道这个亲子关系是否存在,不但涉及到孙子是否能继承父亲的遗产,还涉及到儿子因车祸去世产生的一笔160万的赔偿款,怎么分割的问题!
所以,本案不单是否定亲子关系的问题,还涉及继承资格和财产分配等重大事项,不宜简单否定爷爷奶奶的诉讼资格,尤其是在陆晓东有血液样本保存在交警部门,还可以直接鉴定亲子关系的情况下,希望再审法院慎重考虑,支持爷爷奶奶有诉讼资格,还原真相才能实现公平!
本文作者:杨文战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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