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四中院召开“‘融传统之智,兴网络之治’——推动涉网审判高质量发展”新闻通报会,并发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陈某在明知商家缺货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分4次下单9件商品,意图通过平台“晚发赔”机制获取赔付。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该行为背离了正常消费逻辑,属于滥用平台保障机制。
2025年5月10日,陈某通过某店铺客服得知,其先前关注的涉案商品因厂家缺货已无法发货,客服明确要求其申请退款。然而,在明知商家无货的情况下,陈某非但未申请退款,反而于当日短时间内分四次下单购买九件涉案商品,每件实付款328元。上述订单均标注某平台提供的“晚发赔”服务标识,承诺商家未按时发货时向消费者赔付优惠券(每单3至10元不等)。此前,陈某曾于同年4月26日、5月4日在同一店铺购买同款商品,并已因商家无货成功获得“晚发赔”理赔。本次九笔订单发生后,陈某再次申请“晚发赔”赔付共计90元优惠券,北京某公司以其构成“恶意购买”为由拒绝赔付。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该90元的赔款。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在知悉商家无货后短时间集中下单,行为目的缺乏正当性,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陈某后续购买行为发生时,主观上对于商家“无货可供”的状态是明知的,其行为目的已偏离正常消费逻辑,难以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善意购买。“晚发赔”的初衷在于弥补善意消费者因商家失信行为所受的等待损失或信赖利益损失,而非为明知商家无法履约仍恶意下单以获取赔付的行为提供支持。陈某滥用平台服务机制,将商家“无货可发”的客观状态作为反复触发赔付条件的工具,违背诚信原则。北京某公司依据用户协议中禁止“恶意购买”的规定拒绝赔付,系维护平台正常交易秩序的必要措施。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明确权利行使的边界,认定任何权利的行使均不得以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为目的,更不得以“契约自由”之名行“投机取巧”之实。
本案融合传统与现代治理,将诚信思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及平台协议相互贯通,形成“道德倡导—法律原则—合同约定—个案适用”的裁判逻辑链条,穿透交易表象审查行为人主观目的与客观后果,精准识别“恶意购买”与“善意维权”的本质区别。同时发挥司法裁判的社会治理功能,引导平台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推动形成“守信获益、失信受制”的网络交易新格局,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示范效果。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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