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某招标公司为引流牟利,在搜索引擎设置“千某马招标网”为关键词,并在推广链接中虚假宣称该网站为其“旗下网站”。石景山法院审理认为,招标公司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仿冒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原告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2年,系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领域的企业,公司自2016年起大范围推广宣传其网站并获得多项荣誉,运营的“千某马招标网”在国内招投标领域逐步形成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为行业内相关公众所熟知,具备合法可受保护的商业商誉与品牌权益。
被告某招标公司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被告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向第三方采购搜索推广服务的方式,在网络搜索平台设置关键词推广。当网络用户检索“千某马招标”“千某马招标网”等关键词时,搜索结果优先展示被告运营的网站链接。同时,被告在搜索推广标题、简介显著位置,刻意突出使用“千某马招标网”字样,该字样字体、字号、视觉权重显著大于其自身标识,并在推广内容中虚假宣称原告的“千某马招标网”为被告旗下网站。
被告前述行为主观上具有利用原告品牌知名度引流牟利的意图,客观上足以导致普通网络用户、行业客户对经营主体归属、品牌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不当攫取原告积累的市场流量与商业机会。
石景山法院认为,第一,关于原告所诉的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原告千某马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原告成立于2012年3月13日,企业所获荣誉、推广宣传其网站的时间均在2016年之后,故法院认为原告企业字号及其经营的“千某马招标网”网站,2016年之后在招投标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法院依据互联网博物馆所收录的被告网站网页快照,认定被告自2014年起即在网站显著位置标注有“千某马招标网全国招标信息网旗下网站”标识。但在原告千某马公司获得较多荣誉并做了大量宣传推广、字号及经营的“千某马招标网”产品在招投标行业中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后,被告某招标公司仍将原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号“千某马”及“千某马招标网”网站名称作为被告经营的招投标网站搜索关键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故应当认定被告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关于原告所诉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原告“千某马招标网”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仍在其网站链接说明等处宣称“千某马招标网为其旗下网站”,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及其网站商誉的主观故意,故应当认定被告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某招标公司涉案行为构成仿冒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某招标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1.53万元。
法官解析,本案明确了网络搜索推广中攀附同业知名品牌、虚构关联关系、刻意制造市场混淆的行为边界,规范互联网竞价推广领域的竞争秩序。本案裁判摒弃“企业成立即享有知名商誉”的片面认知,坚持以实际市场知名度作为权益保护基础,精准划分合法经营与不正当攀附的界限,对规范同类互联网品牌引流、遏制商誉搭便车行为、维护招投标服务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指引价值。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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