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宁波北仑夜市“西瓜砸人”事件有了最新进展,在警方调解下,打人夫妻最终拿出6万多元,作为摊主小孟医药费、水果损失、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赔偿。
很多人替小孟松一口气,但更多的人在问另一个问题:被十几个西瓜连续砸头,如此恶劣,为什么警方只是行政拘留、罚款,没有按“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且听我一一道来。
![]()
01 事件回放:一句“轻点挑”,引来十几个西瓜
先把事件还原一遍。
7月28日晚8点,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的一处夜市正热闹。摊主小孟在路口摆摊卖西瓜,一名中年男子上前挑瓜,却用指甲使劲掐瓜皮。小孟提醒了一句:“轻点挑,别把瓜掐坏了。”
没想到,这句话当场点燃了对方的火气。中年男子和女儿一起跟小孟吵了起来,女儿还掏出手机,叫来了丈夫杨某日。
杨某日一到场,二话不说,抱起西瓜就往小孟头上砸。一个,两个,三个……一连十几个西瓜砸下去,瓜瓤四溅。杨某日的妻子也没闲着,抓起摊上的葡萄往小孟脸上扔。
直到听见有人喊“报警了”,杨某日才停手。但他没有半点歉意,反而嚣张地问:这些砸坏的瓜多少钱?我全买了。说完,把几张钞票甩在小孟脸上,转身就想走。
围观群众看不下去,把他们拦住。很快,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杨某日夫妻俩控制。
次日,当地警方通报:涉事夫妻被行政拘留并罚款。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谈不拢,直到9月19日,在派出所负责人出面调解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小孟拿到6万多元赔偿。
![]()
02 一个反常识的判断:调解对受害人,其实是更有利的
事件公开后,不少声音认为“调解等于和稀泥”“该判刑的没判刑”。但从受害人的实际处境看,警方的处理方式,其实是更有利的选择。原因有二。
第一,这个案子能不能认定寻衅滋事罪,本身存在争议(后文详述)。既然刑事立案未必立得住,把希望全押在“判刑”上,并不现实。
第二,如果放弃调解、改走法院起诉,小孟几乎不可能拿到6万元赔偿。民事侵权赔偿遵循“填平原则”——损失多少,一般补多少。按公开报道,他的损失主要是1万多元医药费(大头),加上误工费、水果和摊位损失,算下来很难突破2万元。而且打官司费时费力,请律师又是一笔额外支出;这笔律师费是得不到支持的,因为既没有事前合同约定,也不属于法律明确支持的特别领域。
所以,警方的调解实际上是把后续的民事纠纷给高效解决掉了,省去了小孟的很多麻烦。
![]()
03 为什么不刑事立案?主观上够“借故生非”,卡点在客观危害后果
那为什么没有刑事立案?要回答这个问题,先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
《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把“随意”拆成两种基本模型:一种是“无事生非”——平白无故找茬;另一种是“借故生非”——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一点小事搅成大事,借机发泄。
本案明显符合第二种。解释第一条明确: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本案显然不属于例外情形)
然而,认定寻衅滋事罪还有一个硬门槛:那就是客观危害后果要达到“情节恶劣”。这才是本案真正的争议点。
![]()
04 “情节恶劣”的门,每一道都不好进
两高解释第二条规定了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七种情形,本案要逐一对照。
第(一)项“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这是最客观、最直接的门槛。公开报道没有披露伤情鉴定结论,而从警方最终选择治安处罚来看,客观上指定是没有达到这一标准,如果达到,警方几乎没有理由不刑事立案。
第(六)项“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正是本案最可能靠近、也最难坐实的一项。事发在夜市,确实属于公共场所;但事件持续时间不长,围观人群很快散去,没有造成交通严重混乱。对警方来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取证难度很高——需要能证明现场秩序失控的证据,而不是简单的“有人围观”。
有人会问:那为什么不用第(七)项“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这个兜底条款?原因在于,寻衅滋事罪本身就是一个带有“兜底”性质的罪名,再用司法解释里的兜底条款去兜,就容易陷入“兜底的兜底”。
兜底条款的适用历来要求严格解释、谨慎使用。否则,大量行为都可能被“口袋”进去,变成“口袋罪”的“口袋”,对保障公民权利非常不利。实践中,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兜底条款基本处于“休眠”状态。
那第(三)项“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呢?也不行。这里的“多次”,指的是拉长时间跨度的多次作案(比如两年内三次随意殴打他人),而不是一次殴打过程中的连续动作。砸十几个西瓜,只是一次行为,而不是“多次”。
主观要件满足、客观后果卡住——这就是警方选择更保守的认定方式、没有刑事立案,而是选择治安拘留的根本原因。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05 治安处罚:一条不要求“严重后果”的路径
刑事走不通,治安处罚却很顺畅。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等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注意,治安处罚意义上的“寻衅滋事”,并不要求造成轻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只要有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就可以处罚。对警方来说,这是更稳妥、也更有把握的选择。本案中,涉事夫妻被行政拘留并罚款,依据正在于此。
![]()
06 我国为什么会有“两套处罚”模式?
走到这里,会有一个更宏观的问题:同样是“寻衅滋事”,为什么有的案件治安拘留了事,有的案件却追究刑事责任?这背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治理模式。
我国实行的是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并行的“二元治理模式”。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治安拘留决定,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不需要等法院判决。
而有些国家采取“一元治理模式”,比如日本:只有刑罚一种制裁体系,要剥夺人身自由,必须经过法院审判。好处是程序统一、界限清晰;代价是处罚效率低——法院资源有限,很多本应快速处理的行为,要么排队等待,要么不了了之。
我国人口众多、幅员广阔,如果照搬一元模式,治安拘留都涌向法院,治理效率会出大问题。二元模式让公安机关能够快速处理大量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用更低的行政成本维持社会秩序。
但效率的另一面,是边界模糊。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存在障碍、界线并不总是清楚。同一个行为,从条文上可能看“治安处罚也行、刑事处罚也行”,实践中就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本案选择了更稳妥的治安拘留,而类似的案例中,也可能看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结果。这正是二元治理模式需要持续面对的课题。
结尾
回到开头那个问题:警方为什么没有刑事立案?
完整回答是:主观上够“借故生非”,客观上够不上“情节恶劣”;刑事立案没有把握,治安处罚名正言顺;治安处罚之后,民事赔偿通过警方的调解高效落地——对受害人来说,这或许不是最解气的结局,但已是现实中比较好的结果了。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