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媒体报道截图)(图源:网络图/公开资料)
厦门的李某直到在网上看到拍卖结果公示,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他付了248万,而这套房子的法拍成交价是198万。中间50万的差价,被中介王某一个人吞了。
这事发生在2023年12月16日。那天,李某与中介王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公证过的,委托王某代为竞拍法拍房。同一天,王某又以“房主陈某代理人”的身份,与李某签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约定这套法拍房以248万成交。
李某不懂法拍流程,他以为中介就是帮他买房子的人,所以签了委托、签了合同、按手印——他以为两件事是同一件事,他以为自己付的248万就是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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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王某做了一件让人后背发凉的事——他以李某的名义,在2024年1月12日的拍卖会上以198万中标。然后告诉李某:“这套房子你得付248万。”李某按指示陆续付款,取得房屋所有权。一直到几个月后偶然看到拍卖结果公示,才发现问题。
这个案子里最刺眼的细节是:王某其实不认识房主陈某,也没有得到任何授权。他以“陈某代理人”的身份和李某签合同,本质上是在伪造交易主体。他不是房主,他也不是买家,他是用一份伪造的合同和一个真实的委托书,把248万和198万之间的差额塞进了自己的口袋。
李某起诉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9月,法院判决:王某全额返还50万差价及利息。法院说得很直接,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在法院主导下基于公权力产生,与买卖协议无关。换句话说,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关系,那份248万的协议根本没有生效。
法院驳回了王某的抗辩。王某说:248万是双方自愿约定的价格,我赚差价合理。法院说:你作为受托人,没有如实报告真实情况,依据民法典第962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报酬并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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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案子被光明网等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关于法拍房水深、中介吃相难看、普通人能否自己参与法拍的大讨论。
王某不是孤例,这套路能批量复制。2024年厦门思明法院有过一个“小兰/小澜案”,中介陈某赚167万差价被判全额赔偿;福建陈某将法拍房谎称“工抵房”骗了7个人,最后被判合同诈骗罪入狱。类似的剧本在不同城市、不同年份上演,演的人换了,剧情却没换。
法拍房的水到底有多深?易居研究院的严跃进说得直白:“法拍房让交2万就交了,背后是无形中诱导。”中国法学会的陈音江说得更尖锐:“调查费实质是居间服务费,是否真正提供服务是关键。”——法拍房本身是司法处置,竞拍流程是公开的、信息是公示的、过户是法院主导的,中介到底提供了什么服务? 答案是:让一个不懂流程的人跳过平台期的摸索,代价是20%—30%甚至更高的“服务费”。
厦门市思明法院2025年的数据披露了一个细节:当年处置不动产1186套,成交20亿,但近20%的竞买人遭遇中介电话骚扰。换句话说,每5个参与法拍的竞买人里就有1个被中介盯上。中介通过什么渠道拿到竞买人信息?法院有没有对外泄露?这是另外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
法拍房辅助机构的服务费通常按成交价的5%—7%收取,最低5万。也就是说,以李某这套房子为例,合理的中介服务费应该在10万到14万之间,而不是50万。50万与14万之间的差额,就是王某“创新”出来的盈利模式——用委托书获得代理权,用伪造合同制造交易假象,用信息不对称掩盖成交价。
李某的案子还留了一个悬念: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50万的涉案金额,按刑法规定可能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民法上的全额返还和刑事上的诈骗罪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评价,李某通过民事诉讼已经拿到了返还判决,刑事追诉是否能启动还要看公安和检察院的态度。
李某说:“我以为248万就是房主的卖价,直到在网上看到拍卖结果公示。”。
李某的不懂法拍流程,被王某抓个正着。但王某之所以敢下手,是因为他知道李某不会自己去查。李某之所以没去查,是因为他以为“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这种信任本身没有错,错的是中介把信任当成了变现的工具。
这件事给所有想买法拍房的人提了一个醒:委托中介代拍必须签委托合同明确报酬及违约条款;自主竞拍完全可行,何必委托;任何“房主代理人”的说法都值得警惕——法拍房的房主是法院,不是债务人本人,中介说自己“代表房主”,要么是无知,要么是无耻。
李某的50万最终能不能拿回来,要看王某的偿付能力。如果王某账户里没现金,李某可能要面对“判决白判”的尴尬。法律能给出判决,法律不能凭空变出钱。
李某的案子结束了,但法拍房中介的“创新”远没结束。下一个王某,可能已经在某个城市的某场拍卖会上等着下一位“李某”。信息不对称是骗子的温床,主动学习才是普通人最好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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