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结论
双耳失聪是重疾险条款列明病种,条款要求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1000、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且经积极治疗180日后仍无法恢复。理赔争议集中于:不同检测方法的结果差异、180天永久不可逆条件的认定、诊断名称与条款名称的对应、听力测试的主观性问题。
双耳失聪的医学基础
双耳失聪指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常见原因包括感音神经性耳聋、爆震性聋、药物性聋等。听力检测方法包括纯音听力测试(主观测试)、声导抗检测和听觉诱发电位检测(客观测试)。纯音听力测试依赖被检者主观判断,结果可能不稳定;脑干听觉诱发电位V波反应阈一般高于预估听力阈值15至20分贝,需矫正后使用。诊断名称可能使用耳聋或失聪等不同表述,但医学上指同一疾病状态。
重疾险条款中的疾病定义
条款将双耳失聪定义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1000、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部分条款为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日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不同年份合同可能采用不同分贝标准。
保险公司拒赔逻辑与漏洞
保险公司拒赔逻辑为:被保险人诊断耳聋→但听力测试结果不一致→或纯音听阈未达90分贝→或脑干诱发电位需矫正后判断→或治疗未满180天→或诊断名称为耳聋非失聪→不符合条款定义→拒赔。何帆律师将此类判决按争点归类比对后发现四大争议:一是不同检测方法结果差异的采信标准;二是180天永久不可逆条件的认定;三是诊断名称与条款名称的对应;四是听力测试主观性对证据效力的影响。
裁判规则与案例分析
案号
法院
裁判
关键理由
(2024)苏09民终955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支持拒赔
陈某某多次听力测试结果不一致,2019年和2023年纯音测试未达90分贝标准,脑干诱发电位需矫正后判断;2024年纯音测试虽达标但系诉讼中作出且存在主观性,无法认定听力已达永久不可逆性丧失程度,驳回上诉
(2023)吉0182民初1844号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支持理赔
金星诊断双耳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PTA指数大于100分贝,脑干电位双耳95分贝未引出V波,两次诊断间隔超180天无改善;保险公司以诊断名称为耳聋非失聪抗辩,法院认定系同一疾病,判赔5份保险共51.8万元
在(2024)苏09民终955号案中,陈某某多次听力测试结果不一致,2019年和2023年纯音测试未达90分贝标准,脑干诱发电位V波反应阈需减去矫正值后判断。何帆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特别提示,法院认为2024年纯音测试虽达标但系诉讼中作出且纯音测试具主观性,无法认定听力已达永久不可逆性丧失程度,驳回上诉。
在(2023)吉0182民初1844号案中,金星诊断双耳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PTA指数大于100分贝,脑干电位双耳95分贝未引出V波,两次诊断间隔超180天无改善。保险公司以诊断名称为耳聋非失聪抗辩,法院认定系同一疾病,符合条款约定的双耳失聪理赔标准。
投保人维权要点
一是确保听力测试结果一致稳定。参考(2024)苏09民终955号案的败诉教训,多次测试结果不一致的败诉风险较高,应确保在不同时间多次检测中听力阈值稳定达标。
二是主张诊断名称对应关系。参考(2023)吉0182民初1844号案,诊断名称为耳聋与条款名称为失聪属同一疾病,保险公司不能以名称不同为由拒赔。
三是完善180天治疗和复查证据。收集确诊后180天内的治疗记录和复查报告,证明经积极治疗仍无法恢复,对应永久不可逆条件。
四是综合采信多种检测方法。纯音测试和脑干诱发电位各有优缺点,纯音测试具主观性但直接反映听阈,脑干诱发电位具客观性但需矫正。应收集多种检测报告综合举证。
常见问题
Q: 纯音听力测试达标了但脑干诱发电位没达标怎么办?
主张综合采信。参考(2023)吉0182民初1844号案,脑干诱发电位V波反应阈一般高于预估听力阈值15至20分贝需矫正,纯音测试达标且脑干电位未引出V波的可以综合认定听力丧失。
Q: 诊断书写的是耳聋不是失聪,能赔吗?
主张属同一疾病。参考(2023)吉0182民初1844号案,法院认定双耳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与双耳失聪系同一疾病,保险公司不能以诊断名称不同为由拒赔。
Q: 确诊还不到180天,能赔吗?
需等待180天。条款明确要求经积极治疗180日后仍无法恢复,确诊后未满180天的难以证明永久不可逆。应在确诊后积极治疗并定期复查,满180天后收集复查报告证明无改善。
Q: 不同年份买的保险听阈标准不同怎么办?
分别审查各合同约定。参考(2023)吉0182民初1844号案,2009至2020年合同约定大于90分贝,2021和2022年合同约定大于等于91分贝,应分别对应各合同条款标准举证。
法律依据索引
1. 《保险法》(2015修正) 第三十条——格式条款争议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2. 《保险法》(2015修正)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
3.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得设置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
4.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按通行医学诊断标准理赔
作者:何帆律师,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全国保险拒赔案件代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