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为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变流器走私进境。上述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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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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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青岛某某公司、田某雨、高某明走私废物案
1.案情简介
2021年底至2022年5月份,黄某丹伙同许某鸿等人(均另案处理)自香港走私进口废旧变流器。黄某丹联系青岛某某公司实际负责人田某雨在青岛代理通关。田某雨为给青岛某某公司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废旧变流器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仍伙同高某明为黄某丹等人代理废旧变流器在青岛通关进口事宜,由高某明具体负责货物申报、查验等相关工作。2022年5月1日,田某雨、高某明使用青岛某某公司名义,以伪报品名的方式,将黄某丹、许某鸿自香港发货的164796件废旧变流器在青岛前湾口岸申报进境,后被黄岛海关查验。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鉴别,涉案货物均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货物净重27.4吨。案发后,田某雨被抓获到案;高某明主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一审期间,青岛某某公司向法院预缴罚金5万元,田某雨、高某明各向法院预缴罚金10万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青岛某某公司、田某雨、高某明逃避海关监管,与他人共同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其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青岛某某公司面临的刑罚应为罚金,田某雨、高某明面临的刑罚应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考虑到青岛某某公司、田某雨、高某明在走私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青岛某某公司、田某雨、高某明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罚金,法院决定对青岛某某公司、田某雨、高某明均减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废物罪判处青岛某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走私废物罪判处田某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走私废物罪判处高某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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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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