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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2月3日,某公司作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内容为:张某于2010年9月2日入职公司,于2024年2月2日达到6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张某最后工作日为2024年2月2日,届时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终止。
张某要求公司支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代通知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法院认为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关于张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6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本案中,张某于1964年2月2日出生,至2024年2月2日已满60周岁,张某属于维修工,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因此,在张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公司书面通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符合法律规定。故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68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关于张某主张的终止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8100元。
代通知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解除情形,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本案中,张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公司书面通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符合法律规定。故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81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三、关于张某主张的2023年未付的8天年假工资差额4137.92元。
张某提交的某乙公司《员工手册》(2010年版)中载明,公司鼓励员工按时休年休假,如工作允许,年休假应集中休,原则上每年休假次数不超过两次,最迟不超过第2年6月末。据此,张某2023年度年休假可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安排,2023年年休假的仲裁时效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起算一年,张某于2025年1月提起仲裁申请,其主张的2023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未超过仲裁时效。
张某提供的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显示其参加工作时间为2003年4月,张某2023年度已休年休假时长为15天,不少于法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张某2023年度不存在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张某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未付的8天年假工资差额4137.9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关于张某主张的2010年9月2日至2024年2月2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合计199012.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通过补休、调休的方式安排劳动者休息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张某提供的考勤汇总表、工资明细、工资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对其加班可通过调休补足其休息时间,未补足休息时间的,公司已经补发相应的加班工资并经张某本人确认;而双方已就加班未能调休进行结算,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提出异议,且公司提出超过仲裁时效抗辩,双方劳动合同于2024年2月2日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张某于2025年1月2日申请仲裁,故对2024年1月3日之前的双休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的陈述、提供考勤记录,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2月2日期间,张某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公司无需支付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
综上,张某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9月2日至2024年2月2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199012.1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关于张某主张的2010年9月2日至2024年2月2日期间的法定假日应付加班工资差额49113.84元。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考勤汇总表、工资明细等证据能够证明公司支付给张某的工资包含了法定加班工资并经张某本人确认,而双方已就法定假日加班工资进行结算,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提出异议,且公司提出超过仲裁时效抗辩,双方劳动合同于2024年2月2日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张某于2025年1月2日申请仲裁,故对2024年1月3日之前的法定假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张某主张的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2月2日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差额,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六、关于张某主张的2010年9月2日至2024年2月2日期间公司强制清算调休假扣发工资差额合计49485.11元。
张某无证据证明其对清算调休假工资提出异议,且公司提出超过仲裁时效抗辩,张某于2024年2月4日收到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后,于2025年1月2日申请仲裁,张某主张的2024年1月3日之前的强制清算调休假扣发的工资,不予支持。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2月2日不存在强制清算调休假扣发工资的情形,对张某主张该期间强制清算调休假扣发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号:(2026)苏09民终3641号
汪正楼律师,南京劳动法律师,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获江苏律协“十佳劳动争议案例”,获评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奖”,专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擅长劳动用工合规建设、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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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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