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的周女士结婚后一直在家照顾孩子,丈夫常年在外做生意。前两年丈夫提出签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把婚后挣的钱约定为各自所有,周女士当时没多想就签了字。如今两人感情出现裂痕,她开始担心这份协议会不会让自己在离婚时"两手空空"。周女士的困惑很有代表性:婚内财产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签了之后还能不能反悔?财产和债务怎么约定才对自己有利?离婚律师孙常佳提醒南乐的朋友:协议能签,但要会签,签之前先把规则弄明白,才不会稀里糊涂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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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均为普法示例,人名均为化名)
一、法律规定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该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条还规定了协议的对外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通俗地讲,婚内财产协议是法律明确允许的夫妻内部约定,只要采用书面形式,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又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就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协议能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要看债权人是否知道这份约定,这一点很多人会忽略。
同时要注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如果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按这两条的一般规则处理。也就是说,协议写得越清楚,越能避免日后回到法定默认规则带来的麻烦。
还有一点要说明,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既允许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也允许约定婚前财产。实务中,很多协议只约定婚后收入归谁,把婚前财产漏掉了,结果婚前财产在缺乏约定的情况下,仍然按法定的一般规则认定,这不算把账算全。周女士那份协议如果只写了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那么婚前各自已有的财产,还是要按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来认定。
二、实务要点
1. 婚内财产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在法律上很难被认可,民法典明确要求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协议一定要落在纸面上,双方亲笔签字,并注明签订日期。内容、时间、签名这些要素齐全,效力才稳妥。
2. 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不能约定免除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通过协议规避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类条款即使写了,也可能被认定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3. 财产约定和债务约定要分开写清楚。协议里既要写明哪些财产归谁,也要写明对外债务如何承担。很多协议只写财产不写债务,离婚后一方被债权人追讨时才发现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反而扯出更多纠纷。
4. 自愿签订的协议原则上不能随意反悔。婚内财产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一旦签订并生效,对双方就有约束力。除非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情形,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否则不能单方面推翻。
5. 财产约定和赠与要区分开。有的协议写"某套房子归一方所有",如果房子本来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种条款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涉及过户登记等手续问题,和一般的财产约定法律效果不同,遇到这类条款要把过户手续一并处理好。
6. 签了协议不等于财产隔离万事大吉。对外债务能否用协议对抗债权人,关键看债权人是否知道约定。知道并认可的,才可能以个人财产清偿;不知道的,债权人仍可能按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所以涉及大额债务、经营风险的,要格外慎重。
7. 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要区分开。婚内财产协议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安排,离婚协议则是在离婚时对财产、子女、债务的一揽子安排,两者功能不同、签署时间不同,法律效果也不同。有的夫妻在婚内签了财产协议,离婚时又在离婚协议里重新约定了财产分割,前后两份协议不一致的,一般以后签的为准,签署时要把两者的关系想清楚。
8. 签署过程要留痕。协议签订时双方是否在场、是否自愿、是否了解内容,可以通过见证人、录音、留存协商记录等方式固定下来,万一日后一方主张受胁迫或者被欺骗,这些过程性证据能帮助还原事实,让协议的是非曲直说得清。
三、在南乐的实操提示
对南乐的朋友来说,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建议把握三个环节。一是意愿要真实:协议应当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切忌在被胁迫、情绪激动或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仓促签字,签字前把每一项财产、每一笔债务都摊开谈明白。二是内容要具体:要列明财产清单,具体到房产坐落、存款账户、车辆型号、股权份额,写清楚约定归谁所有、债务如何承担,不要用"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类笼统表述。三是手续要完备:涉及房产等需要变更登记的,及时办理登记手续;涉及公司股权的,注意公司章程和登记机关的要求。
同时提醒,婚内财产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签订时双方应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内容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如果协议涉及复杂的股权、债权债务安排,建议先向专业律师咨询,把条款设计周全再签字,避免留下隐患。
另外说明一点,婚内财产协议不需要公证才生效。公证不是协议的生效要件,协议只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要求,双方签字后即对双方有约束力。当然,涉及房产等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协议文件的情形,按登记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即可;是否公证,主要看双方的实际需要。如果对协议条款拿不准,也可以就具体问题咨询离婚律师孙常佳这样的专业律师,把方案理清楚再落笔。
四、律师提示
离婚律师孙常佳提示,婚内财产协议是婚姻关系里的一层安排,用得好能减少纠纷,用得不好反而会埋下隐患。其一,协议越具体越安全,财产清单、债务安排、生效条件都写清楚,别给日后留模糊地带。其二,签协议要趁感情平和时,别在争吵或者离婚边缘仓促决定,情绪之下的约定往往经不起时间检验。其三,涉及房产、股权、大额债权债务的,建议在南乐当地或者通过网络先咨询专业律师,把法律后果想清楚再落笔,必要时可以请律师参与协议起草和审阅。
婚姻里的财产安排,说到底是为了让家庭更稳定、让彼此的付出有边界。协议只是工具,诚信才是根基。南乐的朋友如果正在考虑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不妨先把规则弄懂、把账算清,再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把这份约定写成对双方都公平的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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