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为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通过伪造商品编号将本应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的肥料伪报为无需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其他肥料,逃避商品检验,将涉案肥料出口至国外。
上述行为系伪报品名、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行为,涉嫌的罪名为逃避商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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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及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案例评析:山东某公司、刘某逃避商检案
1.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山东某公司实际经营人刘某明知其公司对外出口的肥料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其通过伪造其他商品编号、买单形式逃避商品检验,将肥料出口至国外。经统计,其共计逃避商检25票,价值人民币6110622元。
刘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案发后,山东某公司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山东某公司、刘某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山东某公司、刘某均构成逃避商检罪。根据《刑法》山东某公司面临的刑罚应为罚金,刘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虑到山东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刘某具有自首情节、立功情节;刘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山东某公司、刘某均从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逃避商检罪判处山东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逃避商检罪判处刘某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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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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