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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病重男子转院途中被网约车司机丢弃致死
男子在就诊过程中病情加重,家属呼叫网约车打算转院救治。车辆行驶途中,司机以男子可能呕吐为由,将病重男子及其家属中途赶下车。该男子随后经120送医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家属遂将涉事医院、网约车平台以及司机一并诉至法院,索赔96万余元。
近日,广西南宁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事医院无责,涉事司机赔偿8000元,网约车平台赔偿5000元。
据南国早报报道,2025年8月13日,杨某因发热多日,伴随头晕头痛等症状,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南宁市中医医院就诊,初步怀疑肺部感染。院方先后三次建议患者住院治疗,家属均拒绝。
当日下午,杨某在输液过程中病情急转直下,出现神志异常等危重表现。家属称,当时想求助就诊医院送至另一家医院就诊,未能如愿,于是通过平台下单网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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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杨某家属在网上叫的网约车。受访者供图
杨某和家属乘车出发后,车辆刚驶出一段距离,网约车司机覃某因担心杨某在路上呕吐污染车辆,无视家属恳求,单方面中止订单,把身患重病的杨某一行人丢在路边。随后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杨某由救护车送医救治。虽经医院全力抢救,杨某仍于当日21时许被宣告死亡,死亡原因为重症肺炎。
法院审理查明:南宁市中医医院多次建议住院治疗,充分履行诊疗及风险告知义务,家属拒绝住院才选择自行转院,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医院存在过错,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机覃某无证营运,承运危重病人途中中途甩客,未采取任何救助举措,主观过错明显,甩客行为一定程度延误救治,和死亡后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顺佳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向无证司机派单,存在管理失职,应当承担按份责任。但三方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不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家属三次拒绝住院干预,危重情况下选择普通网约车转运,未向司机告知病人危重状况,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受害人自身存在基础疾病,是死亡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合全案过错、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覃某赔偿8000元,顺佳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赔偿5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来源:四川日报、南国早报、法治日报、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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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网友说:“院方先后三次建议患者住院治疗,家属均拒绝。”家属也是够奇葩的,医生都这样建议了就说明患者病情很严重了,何必折腾病人跑来跑去呢?
网友说:家属本身的问题,现在想甩锅,索赔九十多万怎么敢的?
网友说:总有人去医院了不信医生,那去医院干嘛?
网友说:其实我觉得司机很倒霉,要拉了,路上万一人没了,可以说司机开太慢了,要负责;不拉又说司机不救,耽误了抢救时间,也要负责......所以一开始就该打120送过去,而不是贪便宜打网约车。
网友说:荒唐的每个环节造就了一个荒唐的悲剧。
02
丈夫欲离婚才得知房子已被妻子赠与儿子
李某与张某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李。2007年二人共同购置某小区房屋,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
2025年,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就在二人协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李某才得知该房屋已于2024年被妻子张某通过赠与方式过户至儿子小李名下。
李某认为,张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妻子张某和儿子小李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赠与房屋的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某未征得李某同意,擅自与小李签订赠与协议并办理过户,侵害了李某的共有权益。
并且,小李作为子女,对房屋来源和父母婚姻状况应当知晓,仍配合办理过户,法院认定其与张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李某合法权益,依法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
家庭共有通常要求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或者依法形成共有关系,不能仅因亲子关系就当然取得父母房产。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青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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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网友说:那我也有点疑问,两夫妻都不到场,怎么办理过户手续呢?
网友说:现实中很多这种“提前把房给娃”的操作,以为能绕开离婚分割,结果一查一个准。
网友说:重点不是赠与儿子,是没经过丈夫同意就单方处分共同财产,法律上本来就行不通。
网友说:儿子如果不知情还好说,但法院认定他“应当知晓”还配合,这就有点坑爹了。
网友说:判得好!要是这种赠与有效,那以后谁离婚前都把房过户给子女,另一方净身出户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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