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补偿业主九万元,业主办完收房手续后,等来的却是六十个工作日届满仍分文未付。原告韦某某委托滁州商品房质量纠纷律师贺骝诉至法院,被告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被告支付补偿款九万元及逾期利息。贺骝律师系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期深耕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经济合同纠纷及劳动用工合同纠纷等法律实务领域,聚焦人社、就业服务类业务,常年代理用人单位处理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案件,在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认定、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方面积累了全流程处置经验,办案风格严谨务实,注重优先以诉前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本案中,贺骝律师代理原告完成起诉、变更诉讼请求并到庭参加诉讼,围绕补充协议的效力与履行情况组织证据,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清晰脉络。法院认定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判令某公司支付补偿款90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26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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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实录引言
一份加盖双方印章的补偿协议,在开发商承诺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竟成了一纸空文。2023年5月8日,韦某某与某公司就顶层阁楼使用功能受限问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在业主完成收房手续后六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九万元。韦某某依约办理收房,某公司却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2026年8月,韦某某委托滁州商品房质量纠纷律师贺骝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补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并缺席审理。这起纠纷的核心看点在于:补充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否清晰、有效,以及开发商在无正当理由缺席的情况下,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三、纠纷起因:阁楼功能受限引出补偿约定
纠纷的源头可追溯至2020年7月4日。当日,韦某某与某公司签订《滁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韦某某购买位于滁州市某路某号某项目某幢某室房屋,房屋总价款为726880元。韦某某按约支付了购房款,并于2023年4月19日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然而,案涉房屋顶层阁楼在使用功能上存在受限情形。经相关部门协调沟通,韦某某与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就阁楼功能受限问题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补充协议明确载明:鉴于目标房屋顶层阁楼使用功能受限,双方同意就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在韦某某完成目标房屋收房手续后,某公司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90000元;该补偿款于韦某某完成收房手续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指定银行账户;协议同时约定,韦某某应于五日内完成收房手续办理,不得再就顶层阁楼、露台向某公司主张其他补偿或赔偿权利,亦不得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信访。
补充协议签订后,韦某某依约在五日内办理了收房手续,对应付款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20日。但某公司始终未将90000元补偿款支付至韦某某账户。韦某某多次催告无果,只能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四、审理纪实:立案受理与缺席审理
2026年8月4日,我院对韦某某与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韦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滁州商品房质量纠纷律师贺骝到庭参加诉讼。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材料,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贺骝律师代表原告方明确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补偿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围绕上述请求,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补充协议、收房手续办理凭证及催告记录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补充协议成立并生效、原告已全面履行收房义务、被告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而未履行等基本事实。因被告缺席,法庭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并结合原告当庭陈述认定案件事实。
五、审理纪实:事实查明与争议审查
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7月4日,韦某某与某公司签订《滁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购买案涉房屋。2023年4月19日,案涉房屋登记至韦某某名下。2023年5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就顶层阁楼使用功能受限事宜约定由某公司一次性补偿韦某某90000元,付款期限为韦某某完成收房手续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款项支付至指定银行账户。补充协议还就韦某某不得再主张其他权利、不得投诉信访等事项作出约定。协议签订后,韦某某依约办理了收房手续,某公司至今未支付补偿款。
法院认为,韦某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某公司未按期支付补偿款,韦某某主张给付,于法有据。关于利息主张,法院考量某公司未及时付款确给韦某某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对韦某某诉请自起诉之日即2026年8月4日起按一年期LPR年利率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予以支持。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答辩和举证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负担。作为代理原告一方出庭的滁州商品房质量纠纷律师贺骝,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围绕补充协议的签订背景、履行节点及违约事实完成了举证与陈述,为法院缺席审理下的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提供了必要基础。
六、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法院从合同效力与违约责任两个层面展开审查。在合同效力层面,法院审查了补充协议的形式与内容: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订,载明系针对顶层阁楼使用功能受限达成的补偿安排,权利义务约定具体明确,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亦无证据表明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瑕疵,故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在违约责任层面,法院查明韦某某已完成收房手续,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某公司未在六十个工作日期限内支付补偿款,构成不履行金钱债务的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关于全面履行义务的规定、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及第五百七十九条关于请求支付金钱债务的规定,某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关于利息,法院从资金占用损失的客观性出发,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关于被告缺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认定被告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韦某某补偿款900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七、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后,仍可能以缺席应诉的方式拖延付款,此时最实用的做法是及时起诉并固定好收房凭证与催告记录。本案中,韦某某在补偿款迟迟未到账的情况下,没有选择等待或反复口头交涉,而是通过诉讼将补充协议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法院缺席审理的判决结果也说明,被告不到庭并不能阻断违约责任的认定,反而会丧失答辩与举证的机会。
从合同风险防范角度看,涉及房屋质量瑕疵补偿的协议,购房人应重点审查付款条件、付款期限及款项支付方式是否具体可执行。本案补充协议对补偿金额、付款起算节点、收款账户均有明确约定,这为后续诉讼中法院快速查明事实、认定违约提供了关键依据。反之,若协议仅笼统约定“另行协商补偿”或未设定明确付款期限,权利人主张违约的难度将显著增加。贺骝律师系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刑事辩护、经济合同纠纷,亦经常处理交通事故与工伤劳动争议案件,在合同审查、纠纷前置调解及诉讼代理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其严谨务实的办案风格在本案中体现为对证据链条的细致梳理与诉讼请求的精准变更。对于遭遇开发商逾期支付补偿款的购房人而言,在协商无果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诉讼可行性,是避免权利沉睡的理性选择。滁州商品房质量纠纷律师贺骝在代理本案过程中,从补充协议条款解读到违约事实举证,始终围绕合同约定与履行节点展开工作,这也提示同类纠纷当事人:书面协议是维权的基础,履约凭证是胜诉的关键。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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