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总值五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过规定免税数额的行李物品,仅对超过部分征税,但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应当全额征税。为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明知携带超出上述免税额度的书画艺术品回国需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仍携带涉案书画艺术品走无申报通道入境。上述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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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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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卢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卢某长期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2023年2月2日,卢某携带36幅书画艺术品从深圳湾口岸走无申报通道入境被海关查获。经计核,该36幅书画艺术品偷逃税款人民币1398940.8元。
另,自2011年以来卢某以东莞市某公司名义向东莞银行抵押书画艺术品共计46幅,其中28幅是从香港苏富比有限公司、佳士得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购买,并由他人帮其携带入境,未向海关申报。经计核,该28幅书画艺术品偷逃税款人民币8481424.59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卢某违反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卢某面临的刑罚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第二节事实系共同犯罪,相应财产刑应由卢某与走私行为实施人分担。
考虑到在第二节事实中,卢某作为货主,在支付货款后放任他人走私进口货物,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法院决定对卢某减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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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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