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玉良
曹德旺关于“不涨工资”的那番话,流传最广的版本是:涨薪要考虑其他企业的承受能力,如果自己擅自涨薪破坏了行业规矩,“对社会不是贡献,而是一种害处”。这话听起来有一种“为大家着想”的稳重感,仿佛不涨工资不是在替老板省钱,而是在替整个行业挡灾。而于东来与王健林的看法与曹德旺相反,认为应该先让自己企业的员工日子过得好起来,有余力再做慈善。最近与知名律师李向安谈及这个话题,李向安认为于东来和王健林说得是对的,曹德旺的“不涨说”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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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安并不是说曹德旺没有权利决定福耀的薪酬水平,而是说他用来支撑不涨工资决定的那套理由,在法律框架里找不到落脚的地方。李向安认为:一个企业是否需要给员工涨工资,完全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范围之内的事,不需要征求任何同行企业的意见。李律师直接拆掉了曹德旺说法里那个最唬人的外壳:“考虑其他企业能不能承受”。法律从来没有要求一家企业在决定自己的工资水平时,先去征求竞争对手的同意。《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六条讲的是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约束的是分配原则上的公平,而不是把涨薪的决定权从企业手里拿走。两条合在一起,指向的是一个清晰的边界:涨不涨、涨多少,是企业自己的事;企业做这个决定时,依据的是自己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而不是同行脸色。曹德旺把“别的企业受不了”搬出来作为不涨薪的理由,法律上站不住,逻辑上也是错位的。别的企业能不能承受,是别的企业自己的自主经营权要解决的问题,跟福耀也没什么关系。
但李向安的批评没有停在“法律上没这条”的层面。他真正指向的是一个更值得警惕的东西:当企业家把自主经营权范围内的一种选择,包装成一种道德义务或行业责任时,他实际上是在用自己的话语权,给其他企业的自主决定施加压力。涨工资在企业自主权的范畴内,意味着每家企业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不同选择。于东来选择把95%的利润分给员工,店长月薪可达8万,保洁员不低于8000元,这是胖东来的自主决定。福耀选择不大幅涨薪,如果把话说成“福耀基于自身成本结构和经营战略决定不涨”,这同样是自主经营权范围内的表达,法律不会干涉。问题出在曹德旺没有停在这里。他把不涨薪上升为“乱涨薪对社会有害”的行业判断,这就把一个企业内部的选择,变成了对别人选择的评判。李向安说“企业家公开发表观点一定要提升法律素质、谨言慎行”,指向的正是这个落差:你有权决定自己的工资,但你未必有法律上的资格去定义别人涨工资是“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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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安高度评价于东来“真诚通透”,认为于东来给员工涨薪始终在讲这是胖东亚自己的选择,三十年来“基本上都是使用超越员工期望的薪酬”、“未来永远都会持续用超值的薪酬政策成就员工”,目标是用高薪倒逼员工长出配得上这份薪酬的能力和品格。于东来没有说“别的企业不涨所以我也不涨”,也没有说“涨薪对社会有害”。这种“把自己的账算清楚、把自己的选择讲明白”的态度,和“用行业规矩替自己的决定背书”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决策方式。前者是自主经营权的正当行使,后者是把自主经营权偷偷转换成了道德裁判权。
王健林对这个问题也讲了一句大实话,从另一个角度把曹德旺式说辞的遮蔽性戳破了。王健林称,他最反感的是那种“公司做得一般、员工工资不高,老板却绷着面子在外面大笔做慈善”的做法,他的排序直截了当:先把企业做好,第二关爱员工,第三才是行善,“有捐款的本事,不如先把员工工资提上去”。李向安非常欣赏王健林的“实诚”,认为王健林的看法朴素无华:如果你确实有能力改善员工的处境,为什么优先顺序里员工排在了后面?李向安并没有站在法律的视角去强制曹德旺涨工资,而是评价曹德旺谈论“为什么不涨”时,不要把一套经不起法律推敲的理由,说成天经地义。李律师称曹德旺的“不涨说”于法无据,并不是说福耀必须涨工资,而是说曹德旺用来解释不涨的那套“行业承受力”“乱涨有害”的话语,在《劳动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确立的自主经营权框架里找不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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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来,曹德旺比较有“大局观”,做出一个决策“瞻前顾后”,而于东来的通透在于他只管自己的账,并且管得坦诚;王健林的大实话在于他提醒人们,账本上的优先顺序本身就是一种表态。企业家当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决定不涨薪,但如果要把这个决定说成是为了员工好、为了社会好,涨薪“同行受不了”,恐怕连他自己的员工也很难接受。在这一点上,李向安旗帜鲜明地站队于东来和王健林,各位网友认为谁说得更有道理呢?
(李向安律师:以无罪辩护、刑民交叉、替人翻案著称于法律界,已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具有良好综合素质能力。其“弘扬人性法治之精神,恪守做人做事之道德”之为人宗旨,赢得社会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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