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国家,总得有法律吧?
可魏晋时代的法律,跟咱们今天想的不太一样。那时候,不是法律说了算,是"礼"说了算。礼是什么?是儒家那一套等级制度、伦理道德、家族规矩。法律只是礼的补充,礼管不了的,才用法来管。
老夫黄忠当兵这么多年,军法还是懂的——违抗军令斩,临阵脱逃斩,抢老百姓东西斩。可到了民间,礼法那一套,我就搞不太明白了。有时候明明犯了法,因为符合"礼",就没事了;有时候没犯法,因为违了"礼",反倒要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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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说魏晋法律的来头。
秦汉的时候,法律是很严苛的。秦朝用的是法家那一套,严刑峻法。汉朝呢,"汉承秦制",法律基本上跟秦朝差不多。可汉朝有个变化——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法律里来。
怎么渗透的?叫"春秋决狱"。什么意思呢?就是断案子的时候,不光看法律怎么规定,还要看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怎么说。如果法律和《春秋》有冲突,以《春秋》为准。
这个制度的发明人是董仲舒。他说,法律是死的,人情是活的,断案子要"论心定罪"——看你心里是怎么想的。你心里是好的,就算犯了法,也可以从轻发落;你心里是坏的,就算没造成严重后果,也要重罚。
听起来挺人性化是吧?可问题也来了——什么叫"好心",什么叫"坏心",谁来定?还不是当官的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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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曹魏,法律有了一次大改革。
魏明帝曹叡的时候,让陈群、刘劭等人制定了《新律》十八篇。这部律,是在汉朝《九章律》的基础上改的,增加了很多篇目,调整了结构,是秦汉以后法律的一次大整理。
曹魏的法律有几个特点:
第一个,"八议"入律。什么叫八议?就是有八种人犯了法,不能直接判刑,得先上报皇帝,由皇帝来决定怎么处理。哪八种人?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的老朋友)、议贤(有大德的人)、议能(有大才干的人)、议功(有大功勋的人)、议贵(高官贵族)、议勤(为国辛劳的人)、议宾(前朝的后代)。
你看,这八议里头,大部分都是特权阶层。说白了,就是当官的、贵族们犯了法,有减免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那个年代,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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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特点,是"以礼入律"更进一步。
比如"重罪十条"——后来发展成"十恶不赦"的那个十恶。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这十条里,有一半都是跟"礼"有关的——不孝、不义、内乱(亲属通奸),都是违反儒家伦理的。
还有"准五服以制罪"——五服是什么?就是丧服制度,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亲属之间犯了法,怎么判刑?看你跟对方是几服的关系。尊长犯了卑幼,从轻发落;卑幼犯了尊长,从重处罚。
比如,你打了你爹,那是重罪,可能要砍头;你爹打了你,那是教训你,基本不算事。这就是礼的精神——等级、尊卑、亲疏,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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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西晋,法律又往前走了一步。
晋武帝司马炎的时候,让贾充、羊祜、杜预这些人,制定了《晋律》,也叫《泰始律》,一共二十篇。这部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最有影响的一部法典,后来的南朝宋齐梁陈,基本上都沿用了这部律。
《晋律》最大的特点,就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把礼教的防线建得更严了,定罪量刑一律以五服关系为准。张斐、杜预还给律做了注,叫"张杜律",跟律文有同等法律效力。
你看,给法律做注的两个人——张斐、杜预——都是儒者。杜预就是那个"《左传》癖",自称有《左传》癖好的人。他们给法律做注,自然处处透着儒家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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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魏晋时代,礼和法到底谁大?
这么说吧:礼是原则,法是手段。法是用来维护礼的。
比如"亲亲相隐"——就是亲人之间犯了法,可以互相包庇,不算犯罪。儿子包庇父亲,天经地义;父亲包庇儿子,也合情合理。这个规矩,就是从儒家来的。孔子说过:"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你想想,这放在今天,不就是包庇罪吗?可在那个年代,这是对的、是道德的、是符合礼的。法律不但不惩罚,还要保护。
再比如"复仇"。父亲被人杀了,儿子去把仇人杀了,算不算犯罪?按法律说,当然算。可按礼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你不去报仇,你就是不孝,你就不配做人。
所以整个魏晋南北朝,复仇的案子特别多。当官的遇到这种案子,也头疼——依法吧,不合人情;不依法吧,等于鼓励私斗。最后往往是从轻发落,甚至表彰孝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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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个有意思的现象——叫"清议处罚"。
你如果违反了礼教,比如不孝、不义,就算法律没法定你的罪,"清议"也能定你的罪。什么是清议?就是士族圈子里的舆论评价。你如果被清议贬了,那你这一辈子官都别想做了,比法律制裁还狠。
东晋的时候,有个叫陈寿的,就是写《三国志》的那个。他父亲死了,他在守丧期间生了病,让婢女给他送药,被人看见了。这事传出去,大家都说他不孝,"清议"贬了他,他好多年都当不了官。
你看,这就是礼的威力——它不一定通过法律来惩罚你,但它能通过社会舆论、通过官场规则,让你身败名裂、永无出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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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法还有用吗?当然有用。
礼管不到的地方,就用法来管。比如造反、叛乱、杀人越货、偷盗抢劫,这些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当然要用法律来严惩。而且法还可以"以刑止刑"——用重刑来吓唬老百姓,让他们不敢犯法。
可就算是法,也得符合礼的精神。你定法律,不能违背礼;你断案子,不能违反礼。法是礼的工具,礼是法的灵魂。
这就叫"德主刑辅"——以德(礼)治为主,以刑罚为辅。这个思想,从汉武帝以后就成了中国法律的正统,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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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套"礼法合流"的制度,好不好呢?
说好吧,也有好的地方。它讲究人情、讲究伦理、讲究社会秩序的和谐。如果只是依法办事,冷冰冰的,有时候确实不合人情。比如复仇,法律说不许杀人,可杀父之仇都不报,那还是人吗?老百姓心里过不去啊。
可说不好,也确实有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不平等。"八议"制度,让贵族官僚有了法律上的特权,犯了法可以减免。老百姓呢?老百姓犯了法,该怎么判怎么判。同罪不同罚,这叫什么公平?
第二个问题是不明确。什么叫"论心定罪"?你怎么知道我心里想的是什么?全靠当官的猜。猜准了还好,猜不准呢?那不成了冤假错案吗?而且当官的如果有私心,想整谁就说谁"心坏",那还不乱套了?
第三个问题是重家族、轻个人。在礼的眼里,人不是独立的个人,而是家族的一份子。你犯了法,全家都要受牵连——连坐、夷三族、夷九族。反过来,你有了功,全家都沾光——封妻荫子、光耀门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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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里,老夫黄忠想起当年在定军山斩夏侯渊的事。
那时候两军对阵,我一刀劈了夏侯渊。按规矩,这叫阵前斩将,没什么好说的。可后来有人说,夏侯渊是曹操的连襟、是征西将军、是侯爷,我一个偏将军把他杀了,是不是太过分了?
我说,战场上刀枪无眼,他武艺不如我,被我杀了,那是他的命。管你什么将军侯爷,战场上只看本事,不看出身。
这就是军法和礼法的区别。军法讲的是公平——军令面前人人平等,犯了军法,不管你是谁,该斩就斩。礼法讲的是等级——尊卑有序,亲疏有别,不同的人不同的对待。
可你要说哪个更有用?还真不好说。
打天下、治军,得靠法,得讲公平、讲纪律。不然军队就是一盘散沙,打不了仗。
坐天下、治民,又离不了礼,离不了那些伦理纲常、家族制度。不然社会就乱了、人心就散了。
所以历代统治者,都是两手抓——一手抓礼,一手抓法,礼主法辅,德刑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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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兵叹:礼和法,就像车的两个轮子、鸟的两只翅膀,缺了哪个都不行。可关键是,得有个边界——礼管的归礼,法管的归法,不能混着来。如果礼可以代替法,如果贵族犯了法可以靠"八议"逃脱,如果老百姓告个状还要看对方门第高不高,那这个法,不要也罢。魏晋为什么亡国?原因很多,但法律面前不平等、特权阶层太多、礼压过了法,绝对是其中一个。乱世用重典,盛世行仁政,可不管什么世,法律的底线不能破——破了,人心就散了。
史实锚点
- 董仲舒"春秋决狱""论心定罪"——《汉书·董仲舒传》:"仲舒在家,朝廷如有大议,使使者及廷尉张汤就其家而问之,其对皆有明法。"又《春秋繁露·精华》:"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 曹魏《新律》十八篇,陈群、刘劭所定——《晋书·刑法志》:"其后,天子又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
- "八议"入律——《唐律疏议·名例》:"八议人犯死罪者,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周礼》云'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曹魏时八议正式入律,见《晋书·刑法志》载魏律有"八议之制"。
- "重罪十条"——《隋书·刑法志》载北齐律:"又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此制上承魏晋以来的礼法合流趋势)
- "准五服以制罪"——《晋书·刑法志》载张斐《律表》:"五刑之属,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晋律确立此原则)
- 西晋《泰始律》(晋律)二十篇,贾充、杜预等撰——《晋书·刑法志》:"泰始三年,事毕,表上。……武帝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贾)充等所定,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
- "亲亲相隐"原则——《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 陈寿遭清议被贬官——《晋书·陈寿传》:"陈寿字承祚,巴西安汉人也。……遭父丧,有疾,使婢丸药,客往见之,乡党以为贬议。及蜀平,坐是沈滞者累年。……寿兄子勉……又坐与叔父同居,数载怨怼,当世以此少之。"
- 杜预注晋律,人称"张杜律"——《晋书·刑法志》:"明法掾张裴(斐)又注律,表上之。……(杜)预与车骑将军贾充等定律令,既成,预为之注解,乃奏之。"又《晋书·杜预传》:"与车骑将军贾充等定律令,既成,预为之注解。……诏班于天下。"
- "德主刑辅"思想——《汉书·董仲舒传》:"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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