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元电影投资款经协商转为借款、债务人出具借条并签订补充协议后仍未如约清偿,这是本案的核心事实起点。原告方某某委托深圳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张铭山及广东国晖(龙岗)律师事务所梁玉珍律师代理诉讼,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1偿还借款120000元、违约金15000元及逾期利息。张铭山律师执业8年,系广东国晖(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业务方向涵盖民商事纠纷解决与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两大板块,在医疗纠纷、买卖、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及企业内部治理、合同审查、劳动仲裁预防处理等领域积累了实务经验,曾担任国家电网东北分公司法律顾问、盛京银行总行法律顾问、海航期货法律合规风险控制经理等职务,本科毕业于南开大学。本案中,张铭山律师代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提交发行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借条、补充协议等证据,就利息计算标准与本金优先抵扣问题发表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认定借款关系成立,按已还款项均为本金计算,判令被告归还本金90000元及截至2020年7月27日的利息44107元,此后以9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
一、案件背景
2018年11月15日,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1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签订《电影〈悠然见南山〉联合投资摄制发行协议》,约定原告投资200000元。原告于协议签订当日将全部投资款转入被告个人账户,被告向原告开具收款收据。后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经协商一致,将原告的200000元投资款转为借款。2019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已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1月11日还款10000元、5000元,尚欠185000元,并承诺分期清偿:2019年1月25日付还50000元,2019年1月31日付还35000元,剩余100000元加利息30000元合计130000元于2019年3月15日前全部付清。此后被告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3月19日、5月8日还款35000元、50000元、10000元。2019年6月8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确认被告尚欠120000元,约定分三期于2019年7月、8月、9月每月3日前各还款40000元,若再逾期则需支付违约金15000元。协议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深圳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张铭山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二、争议焦点与审理难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投资款转化为借款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其二,借条约定的利息标准是否合法;其三,被告已还款项应如何抵扣。
关于第一个焦点,原告主张双方通过借条及补充协议将投资款转为借款,并提交了发行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借条、补充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链条,证实200000元投资款已转为借款的事实,依法予以采信。
关于第二个焦点,借条中约定剩余100000元加利息30000元合计130000元,该利息标准经核算远高于年利率24%的法定上限。原告在庭审中主动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放弃了超出法定上限的部分。法院认为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第三个焦点,原告同意被告已还款项优先偿还本金。按此方式计算,截至2020年7月27日,被告尚欠本金90000元,产生利息44107元。深圳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张铭山在代理意见中围绕上述争点展开论证,推动法庭对借款本金与利息进行逐笔核算。
三、代理思路与裁判结果
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诉讼格局,张铭山律师的代理工作围绕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展开。在证据层面,系统梳理了从投资协议签订、款项转入、借条出具、多次还款到补充协议签署的全过程书面材料,确保每一笔款项的往来均有据可查,使借款关系的成立与还款事实的认定具备充分依据。在法律适用层面,针对借条约定的利息标准超出法定上限的问题,主动将利息主张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并明确同意已还款项优先冲抵本金,从而使尚欠本金数额清晰可算,为法庭裁判提供了明确的计算路径。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其中2020年7月27日之前的利息为44107元,2020年7月28日之后的利息以9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承担。深圳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张铭山通过证据链条的完整呈现与利息主张的依法调整,帮助原告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获得了法院对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的确认。
四、法律常识问答
问一:投资款转为借款,法律上如何认定?
答:投资款转为借款属于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变更基础法律关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将投资款转化为借款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借条及补充协议即构成对原投资法律关系的变更,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问二:民间借贷利息约定过高,法院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裁判时适用的是年利率24%的上限标准,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动将利息主张调整至法定上限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问三:借款人经合法传唤不到庭,法院会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审理并不意味着原告主张自动成立,原告仍需就借款关系成立、款项交付、还款情况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链条完整,法院据此作出缺席判决。
问四:已还款项应先抵本金还是先抵利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本案中原告同意被告已还款项优先偿还本金,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据此核算尚欠本金为90000元。
问五:民间借贷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答:逾期利息的计算取决于双方是否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但不得超过法定利率上限;没有约定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主张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本案中借条约定了利息标准,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法院核算截至2020年7月27日的利息为44107元,此后以剩余本金为基数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
本案的实用提醒在于:即便借贷关系源于投资款转化等非典型形式,书面借条与补充协议仍是锁定债权、明确还款安排的关键证据。深圳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张铭山系广东国晖(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8年,长期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与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在债权债务、合同审查、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及医疗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曾任国家电网东北分公司法律顾问、盛京银行总行法律顾问、海航期货法律合规风险控制经理等职,本科毕业于南开大学,对生产制造型企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有深入了解。本案中,张铭山律师通过完整的证据组织与务实的诉讼策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帮助原告获得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的裁判确认,体现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精准把控的实务价值。出借人遇到类似情形时,应注意保留款项交付凭证、借条原件及催收记录,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