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由双方签名确认、载明欠款51763元的饲料款欠条,在多次电话与上门催收无果后进入诉讼程序,最终在法院主持下以调解方式化解。2025年7月至12月,养猪户黄某某多批次向饲料经营者何某某赊购大台农系列饲料,每次提货均在账本上签名确认;2025年12月30日双方结算,扣除黄某某已付的5042元现金后,尚欠饲料款51763元,何某某当场打印《欠条》,双方均签名确认。此后何某某于2026年4月5日至6月23日期间多次电话或上门催讨,黄某某始终未付,何某某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玉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韦高峰作为原告何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围绕赊购账本、欠条及催收事实组织证据,明确货款数额与逾期利息主张。2026年7月9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黄某某于2026年7月31日前支付货款51763元及利息1000元,合计52763元,并负担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25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共计1225元。韦高峰律师系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16年,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注重以证据梳理与程序推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中,玉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韦高峰通过固定交易凭证、明确欠款金额,推动纠纷在较短时间内以调解方式结案,为同类小额买卖合同货款追索提供了务实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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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原告何某某系饲料铺经营者,被告黄某某系当地养猪户,双方长期存在饲料买卖往来。2025年7月3日至12月28日期间,黄某某先后多批次向何某某赊购大台农602#、8552#、310#、810#等型号饲料,单价在134元至200元/包之间。每次赊购时,黄某某均在何某某的账本上签名确认提货数量与价款,形成连续的书面交易记录。2025年12月30日,双方就此前全部赊购往来集中结算,确认除黄某某于2025年12月27日支付的5042元现金外,尚欠饲料款51763元。结算当日,何某某打印书写《欠条》,双方均在欠条上签名确认,欠款事实与金额由此固定。此后,何某某自2026年4月5日起至6月23日,先后于4月5日、4月28日、5月6日、5月24日、6月4日、6月19日、6月23日多次通过电话或上门方式催收,黄某某均未履行付款义务。何某某于2026年6月25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二、争议焦点与双方主张
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饲料款517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1763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的四倍即12%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其事实依据为双方赊购往来账本、经双方签名的《欠条》以及多次催收记录。
被告黄某某在答辩中对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明确表示同意在2026年7月31日前支付货款51763元及利息1000元,并愿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由此可见,本案在事实层面并无实质争议,欠款数额、付款期限及利息负担成为双方协商的核心事项。玉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韦高峰作为原告代理人,在诉讼中依托欠条与账本签名记录,确认买卖关系成立及欠款金额确定,同时就逾期利息与诉讼费用负担提出主张,为后续调解方案的达成提供了事实与证据基础。
三、调解经过与代理工作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相对完整。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双方就付款金额、付款时间及费用负担进行协商。原告方提交的账本签名记录与《欠条》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交易与结算链条,使得欠款51763元这一基础事实具备较强的证明力;被告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主动提出于2026年7月31日前付清货款及1000元利息、承担诉讼费用的方案。
玉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韦高峰在本案中的代理工作集中于三个方面:其一,梳理2025年7月至12月多批次赊购的账本记录,逐笔核对饲料型号、单价、数量与签名,确保欠款金额与结算依据相互吻合;其二,以双方签名确认的《欠条》为核心凭证,明确欠款数额及付款义务主体,减少事实层面的争议空间;其三,结合被告的答辩意见,就利息数额与费用负担参与调解协商,推动双方在履行期限上形成一致意见。调解协议确认:截至2026年7月9日,黄某某结欠何某某货款51763元及利息1000元,合计52763元,限于2026年7月31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625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合计1225元,由黄某某负担并于同日直接支付给何某某。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案件结果与履行提示
2026年7月9日,容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调解书同时载明:义务人应按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一方面确认了欠款本金与利息的具体数额,另一方面明确了履行期限与费用负担,使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清晰固定。对于饲料、农资等小额买卖经营中常见的赊购欠款纠纷,及时结算并形成双方签名的书面欠条、完整保留提货签名记录,是后续主张权利的重要基础。
五、法律常识问答
问一:买卖关系中赊购货物,仅有账本签名和欠条,能否作为主张货款的依据?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等规定,买卖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账本上的提货签名记录可以证明买卖交易的连续发生,欠条经双方签名确认,能够证明结算后的欠款金额,二者相互印证时,通常可以作为认定欠款事实的依据。本案中,原告正是以账本签名与《欠条》共同证明51763元饲料款的存在。
问二: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当事人主张的利率是否当然获得支持?
答: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损失范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可以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计算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等标准主张。本案原告主张按LPR四倍即12%计算利息,最终调解确认利息为1000元,属于双方协商的结果。需要注意的是,利息主张应合理有据,过高的利率标准未必获得全额支持。
问三: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什么效力,一方不履行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由人民法院确认后,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执行力。一方不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履行的,还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调解书已对履行期限和申请执行期限作出明确载明。
问四:买卖合同货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把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就赊购货款而言,双方结算并出具欠条后,诉讼时效通常从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或权利人主张权利受阻之日起算。权利人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催收,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经营者应注意保留催收记录,避免因时效问题影响权利实现。
问五:小额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当事人有何影响?
答: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审理期限相对较短、程序相对简便。本案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并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使纠纷在立案后较短时间内以调解方式结案。对于标的额不大、证据相对完整的买卖合同纠纷,简易程序有助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但当事人仍应完整提交交易凭证与催收记录,确保基础事实清晰。
饲料款拖欠看似金额不大,但账本签名与结算欠条的完整性往往直接决定权利能否顺利实现;一旦对方拖延付款,应在催收同时固定证据并及时主张权利。玉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韦高峰执业于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执业16年,长期办理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业务,注重从交易凭证与结算文件入手梳理案件事实。本案中,玉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韦高峰以账本签名记录与《欠条》为基础,明确欠款数额与利息主张,促成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体现了合同纠纷中证据固定与协商解决并重的实务路径。对于农资赊购、饲料买卖等日常经营中产生的货款纠纷,及时结算、书面确认、保留催收痕迹,是降低交易风险的有效做法;遇到欠款方反复拖延的情形,可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状况与诉讼时机,避免因时效或证据缺失影响权利实现。玉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韦高峰在合同纠纷领域的持续实践,也为类似小额买卖合同争议的处理提供了可参考的操作思路。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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