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家的房子被鉴定为“文物”,你是不是会感到很幸运?
然而现实是讽刺的,如果你家的房子被鉴定为文物,那你大概率只会难受到抓耳挠腮。
成都某地的白女士,和天津某地的陈女士遇到了上面说的这种情况,他们家里的老宅都突然被定为了一般性不可移动文物,还没来得及高兴,这个房子就开始受到“保护”了。
你不能拆了建新房;
你要修缮,那修文物可贵了,你得自己掏钱;
你想卖掉?问题是谁来当这个冤大头,买一个“祖宗”回去供在那里?所以也卖不出去。
这便是新闻里所说,“拆不了,修不起,卖不出”,它的确没有被充公,但是它几乎相当于被“冻结”了。还有人觉得幸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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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读者来信”被媒体曝光后,多家媒体转载,引发热议。然后网民惊讶地发现,类似的情况还不少。
并且,这种“保护你家房子”的操作,完全属于合法的。更关键在于,保护你家的房子,并不需要获得房主,也就是产权人,你的同意。
有专家解释称:文物承载了公共利益,所以这个判断权不能交给个人意愿。
说实话,我倒不觉得别人家的房子,对我们而言有什么利益。就算有,我也不想要这个利益。否则对房主来说,现实也太残酷了。
不过就算我们无意于这样的“老房子”,可老百姓依旧要负责保护好它。简单说,一旦房子被认定为文物了,那么拥有者不仅不能随意动它,反之还要对它掏心掏肺。比如,
拥有者要修缮保养它,修缮的方案还得提前报给文物部门,得到批准。有的家伙开动小聪明,“我随便修修不就行了”,或者,“那我就趁机找个施工队,按照现代住房标准修一下,给它整舒适咯”。
别人早就料到你会有这一招了,防着呢:不行。
所以结论就是,你是房子的产权人,没错,可事实上你只是“保管者”的角色,并且还是那种没有“保管费”,也不能退出的保管者。
我们的媒体就很是委婉含蓄,用了两个字表达对此事的感想,“尴尬”。这要搁在大部分普通人身上,估计早骂出声了。
多的咱也不敢乱说,毕竟法律依据在他们手里,就一点疑问:既然老百姓家这个房子,你给它标上了“文物”,化为了“区级统筹公共资源事项”。也就是说,一旦认定别人家房子属于文物,私人产权的一部分,就转变成了公共属性,即公共资源。
那么,它是公共资源,却又为什么公共资源的维护成本,要由普通人承担呢?
同理,你说法律规定了,咱应该保护文物,我理解也支持。问题是,法律也说要保护私有财产权,并且这还是写在最高的宪法里。不是很奇怪吗?一纸行政确认,私有财产权就自动给文物保护让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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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广东这些地方,在这种认定老百姓的房子是不是属于文物的问题上,已经开始探索征求产权人意见的方式了。这说明什么?有些情况不是能不能改变,不是为什么不尊重老百姓的问题,而是愿不愿意改变,以及愿不愿意“浪费”这个时间去尊重他们。
所以也不得不说一句,某些地方经济发达,相比其他城市更被老百姓认同和接受,它是有原因的。
最后再借用一下著名经济学家冯·米塞斯的经典名言,“财产,是文明的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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