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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多家权威媒体报道,反诈自媒体人“徽剑”吴恺因长期曝光缅北、柬埔寨电诈黑幕,遭境外电诈势力百万悬赏跨国买凶报复。2024年11月,主犯赵冰团伙冒充警察将其劫持,跨省辗转广东、江西多地,持续殴打虐待——用钳子夹掉其半个指甲,最后将其踢晕,用枯草覆盖遗弃荒山,两天后被村民发现时已死亡。一审惠州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主犯赵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核准,其余13人分别获刑,而境外下单主谋“少校”至今逍遥法外。
裁定书自己也承认,这是“针对反诈人士的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但最终的判决结果,恰恰经不起“从严”二字的检验。至少有三大质疑,必须追问。
第一,“高血压是次要死因”的认定,经不起推敲。
裁定书采信专家意见,称被害人自身高血压对死亡有促进作用,系次要死因,以此稀释凶犯的归责。这是什么逻辑?高血压是常见慢性病,中老年人群携带率极高。如果“受害者有高血压”就能给凶手减责,那么今后一切针对中年以上人群的暴力伤害,凶手都可以拿这个当挡箭牌。死因鉴定明明写着:头面部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是凶手三天里反复殴打、钳夹指甲、脚踢头颈部的暴力,直接导致了死亡。把医学上的“参与度”直接换算成量刑折扣,实质是给暴行做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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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覆盖枯草”暴露了灭口的动机。
裁定书叙述:赵冰将被害人踢晕、拍照后,天黑后用枯草覆盖,遗弃山上。请所有人想一个问题:如果罪犯认为受害者只是昏迷而丢弃,不担心受害者被营救以后报案和指认他们吗?反而是将其丢弃之后还收集枯草把人盖住。用枯草将其覆盖,是针对尸体的处理方式,是在没有掩埋工具的情况下采取的埋尸措施。再加上删除文章、收走手机、跨省逃匿这一整套动作,指向只有一个:那就是完成了要求其删除文章之后对其进行灭口的受雇指令。这哪里是“伤害后遗弃”?这是完整的灭口链条,本应往故意杀人罪的方向审查。
第三,死缓判决向境外黑产传递了极其危险的信号。
本案不是激情犯罪,而是境外势力出钱、境内团伙接单、多层转包、周密策划的有组织雇凶犯罪。主犯只判死缓、又未限制减刑,等于告诉境外电诈集团:隔着国境线花100万买一条命,行凶者还有机会免死。这对所有敢于揭露黑幕的公民,是赤裸裸的寒蝉效应。而真正出资买凶的“少校”,至今在境外逍遥法外——执行者顶罪,下单者安全,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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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我提出两点建议:
其一,最高法应该介入此案重审。
其二,刑法修改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总而言之,这个死缓判决,呼唤修订法条。比如两人因为某事引发冲突,导致其中一方伤亡,简单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伤害致死罪进行判罚犯,就被混淆为本案中极其恶劣的蓄意犯罪同类性质了。两者的犯罪性质差别巨大,但法律却在结果上将其视为同类犯罪,这显然存在着巨大的法律立意漏洞,
因此,需要尽快修改刑法的立意,对于犯罪区分为两类进行判罚。一类是必须严惩的预谋性蓄意犯罪,比如贪污、抢劫、谋杀,甚至诬告,造谣等等,都属于预谋性的伤害他人犯罪,必须予以严惩。另一类则是可以宽大处理的非蓄意犯罪。法律应该酌情轻判的,是偶发的非蓄意的激情性犯罪行为,对这类犯罪行为的判罚,应该是灵活多样的,比如两人因为偶发性的争吵斗殴致人伤亡,则更应该侧重于从经济和补偿的角度去判罚,让受害者获得应有的补偿。
刑罚的确也应该讲人道,但讲人道的对象是非蓄意犯罪的人员,绝不能放过蓄谋作恶的豺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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