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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网友留言:这个案件还能重审吗?
赵冰的裁定书上,最后一句话是:“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很多人以为,终审就是句号。不是。终审之后还有门,只是这些门窄、慢,而且大多数走不通。今天结合法条、裁定书原文,把所有路径梳理清楚:这个案子,还有没有再审的可能。
一、死缓案件,不需要最高法核准
很多网友存在一个误区:只要是死缓,还要送到最高院复核把关。这个理解不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本案裁定书尾部载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对被告人赵冰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也就是说,本案没有进入最高法死刑复核程序,广东高院这份二审裁定作出送达,裁判即刻生效。再审的程序通道,从裁定生效之日就已经打开,不存在还要等待最高院复核的前置环节。
二、再审的三扇门,分别是什么?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252 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一共三条路径:
✅ 第一扇:向法院申诉《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认为生效裁判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案外人,均可以提出申诉。特点:提交门槛最低,但仅能申请审查,法院自主启动再审的标准很高。
问题在于,本案缺少刑诉法意义上适格的被害方申诉主体。《刑诉法》108 条明确,刑事程序里的近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裁定书载明,收款、出具谅解的吴炳南,是被害人养父母收养的儿子,属于养兄弟,不属于刑诉法界定的近亲属。本省高院、省检在立案审查阶段,很容易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对被害方的申诉材料作形式上不予受理。
✅ 第二扇:向检察院申诉,申请审判监督抗诉《刑事诉讼法》第 254 条:检察院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有权提起再审抗诉。重点:本案生效裁判由广东高院作出,对应的同级检察院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一旦受理,是法定能够直接启动再审、并且存在加重刑罚空间的路径。
✅ 第三扇:法院本院自纠《刑事诉讼法》第 254 条第一款: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提交审委会处理。这是兜底条款,但实务当中,法院主动推翻自己刚刚作出的二审、核准裁定,概率极低。
省检二审出庭本身就是支持原判,依靠广东高院、广东省检察院本级主动纠错、抗诉,现实层面基本不具备可行性。
三、想把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只有抗诉一条路
很多人问:如果申诉成功启动再审,能不能把赵冰的死缓改成立执?这里有一条核心规则:再审不加刑。《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换言之:单纯由被害方、案外人向法院申诉,哪怕法院裁定再审,法律上也不能加重赵冰的刑罚。只有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抗诉,才打破 “再审不加刑” 的限制,才有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
四、参照于某庆案:被害方申诉引发的再审,可以加重刑罚
2025 年办结的于某庆案,是同类案件最重要的参照标杆。
该案最初再审认定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但再审法院援引再审不加刑维持原判。被害人持续申诉,案件报送最高检。最高检认定,原判量刑畸轻,应当依法纠正,随后向最高法提起抗诉,最终最高法改判加重刑罚。
《检察日报》2025 年 8 月 19 日刊发该案办案观点:
对于再审能否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不能一概而论。由原审被害方申诉引起的再审,或者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量刑明显畸轻的,可以加重改判,不应将加重刑罚排除在纠错范围之外。
最高法裁判文书同样明确:“一般不得加重” 不等于一律不能加重,需要结合启动方式、裁判错误程度、罪责刑是否失衡综合判断。这也是本案被害方申诉的法理支撑。
五、本案再审事由能不能站得住?
《刑事诉讼法》第 253 条规定了五项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我们逐项拆解本案抓手:
1.认定赔偿主体违法?
裁定书出现一处明显说理矛盾:一方面认定吴炳南不具备谅解主体资格,谅解不予采信;另一方面,又将向吴炳南支付的 50 万元,评价为 “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作为从轻判处死缓的理由之一。
同一笔款项,两套主体标准,说理存在硬瑕疵。
2.采信专家咨询意见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 号)第一百条
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该专家咨询报告属于《刑诉法解释》第 100 条的专门性问题报告,依法应当出庭,不出庭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②在已有正式法医鉴定意见的前提下,直接用专家咨询意见推翻 / 替代法医鉴定、直接作为因果关系(次要死因)这一核心量刑事实的定案依据,违背证据审查规则、质证原则、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 号)
第九十七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检材是否充足可靠,鉴定程序、方法、分析过程,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第九十八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二)鉴定人不具备资质;(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 100 条,专家出具的专门性报告,若经通知拒不出庭,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文书中没有记载专家出庭接受质询的记录。
本案已经存在法医司法鉴定这一法定证据,裁定书却另行采信赣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专家咨询意见,直接认定被害人高血压属于死亡次要原因,并将该结论作为从轻判处死缓的核心事实依据,存在法律适用与程序双重问题: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 100 条,专门性问题报告的适用前提是无鉴定机构可以鉴定;本案已有法医鉴定,不属于该条适用情形。同时,该专家咨询意见若要作为定案证据,出具专家应当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证;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的,该报告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本案文书未见专家出庭记录,却直接采纳该意见变更法医鉴定的因果参与度结论,违背证据裁判原则、质证规则,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明标准。专家咨询意见的定位是辅助审查鉴定意见,不能直接替代法医鉴定,独立认定死因因果关系、参与度这一影响量刑的核心事实。
3.新证据方面也只能是抓住上游主谋
裁定书十余次提及 “少校”,是发布任务、提供信息、加价、指使殴打的上游人员,身份、国籍不明,至今未到案。
一旦后续抓获 “少校”,查清教唆、雇佣的完整链条,有可能重新界定赵冰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出现足以推翻原判定性的新证据,直接触发再审事由。
六、时间窗口正在收紧,两条时间线要分清
1.短期窗口:省级检察院抗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592 条,死缓案件,省检提请抗诉一般 3 个月内,最迟不超过 6 个月。本案裁定 2026 年 8 月 12 日生效,最迟窗口期至 2027 年 2 月中旬。《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同时写明:六个月内无新证据,一般不为加重刑罚抗诉,但被害方主动申诉的除外。
2.长线窗口:死缓两年考验期《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 49 条:死缓申诉案件,拟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般应当在死缓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本案死缓届满时间为 2028 年 8 月。
3.减刑程序。后续赵冰进入减刑环节,被害方可以向服刑地广东高院提交书面意见,请求不予减刑。这条路径不需要证明原判错误,是持续表达诉求的渠道。
生效裁定不等于句号,但再审、改判是极窄的门。难,不等于不可能。于某庆案,被害人一方(本案会有人吗?)坚持申诉二十余年才等到纠正。这类案件,拼的不只是法条,还有证据、时间和持续的坚持。
吴恺倒在定南的深山,被枯草掩埋,两天之后才被发现。流程繁琐,关卡重重,但人命之重,值得认真走完每一条法定途径。
本文所引裁定书原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粤刑终 68699221 号刑事裁定书和媒体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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