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年婚姻家事财富管理的执业经历,让我对一件事格外确定:家事纠纷里,最容易出问题的不是感情,而是当事人对法律规则的想当然。最近接待的这起咨询,几乎把这种想当然踩了个遍。
两个人在一起将近二十年,养育了一个孩子。男方跑工程,接项目、盯回款;女方开饭馆,守着灶台和柜台,一天不落。两个人都不是闲人,家底也是一点点攒起来的。先买自住的房子,后来有闲钱,又陆续添了几间铺面。这些年房产市场起起落落,等到今天一并核算,房产加商铺,估值已经超过一千万。
他们之间唯一缺的,是一张结婚证。感情在的时候,这张纸似乎可有可无。等到关系破裂,它忽然变成了所有争议的起点:这些资产,到底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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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这个法律前提讲透。我国对于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严格限定的态度。只有在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此后的同居,无论持续多久、有没有孩子、亲友眼里是不是一家人,在法律上都只是非婚同居关系,不能直接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有人会问,既然钱是两个人一起挣的,房是一起买的,为什么要分得这么清。因为婚姻是一种法定身份关系,法律为了家庭稳定,给登记夫妻配备了财产推定共有的保护。同居是双方自主选择的生活方式,法律不会主动为这种关系附加财产共有的效力。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财产原则上跟着登记和出资走。想要突破这个外观去主张共有,举证义务在提出主张的一方身上。这与离婚案件的举证逻辑正好相反。
本案的症结也在这里。男方工程款有相当一部分通过第三方结算,还有代付情形;女方饭馆每天现金进出,营收直接填补首付和月供。两个人的账目从来没有分开过,也没有一份书面文件写明哪套房子谁出了多少。真到了需要说清的那一天,谁都无法给出完整的资金链条。这不是谁在撒谎,而是长年累月共同生活留下的自然状态,只是这种自然状态在法庭上非常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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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案件里,当事人常犯的几个错,我几乎每次都要重复提醒。第一,认为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就万无一失,忽略了对方可能持有出资凭证。第二,觉得共同生活时间足够长,法院自然会照顾自己。第三,把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捆在一起谈。第四,平时不保存任何凭证,等到争议发生才开始回忆每一笔钱去了哪里。
从实务角度看,法院审理同类纠纷,会把下面这些因素摆在一起权衡:同居持续时间的长短、是否共同抚育子女、双方各自的经济来源、购房购铺时的出资凭证、还贷资金的实际出处、资产取得之后的收益归属、以及双方对家庭财富积累的实质贡献。证据链完整,能够呈现共同经营、收入混同、资产由共同收益支撑这条主线,认定共有、进而分割才有现实可能。证据缺失,仅凭多年共同生活,很难支撑理想的份额主张。
我更想往前一步讲,怎么避免走到这一步。第一选择当然是办理结婚登记,这是成本最低、保护最充分的路径。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暂时不打算登记,那就签一份同居财产约定,逐项写明每一处不动产的出资比例、权属安排、收益分配、债务承担。资产已经买到手的,可以补签确认文件,把过往的出资关系固定下来。经营主体要尽量做账户隔离,合同、流水、结算单据、税费票据,系统留存。这些动作并不复杂,难的是当事人肯在最热络的时候做这件事。
还有一条界线要划清楚。非婚生子女在抚养权、抚养费上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但抚养关系与财产分割是两件不同的事,各自有各自的举证要求,不能互为条件,也不能拿孩子当谈判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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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说,法律不保护没有证据的权利。感情可以托付,财产要留痕。二十五年见过太多反目成仇的旧日伴侣,几乎没有一个是因为当初算得太清,都是因为当初什么都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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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四川亚杰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团队 夏德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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