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孙磊,在第81届联合国大会审议国际刑事法院年度报告时,直面这场牵动全球格局的国际法交锋,向国际刑事法院抛出直击核心的质问:国际刑事法院的权力边界到底在哪里?
一个仅由部分国家缔约设立的机构,有没有资格单方面把管辖权延伸到《罗马规约》非缔约国,甚至对他国国家元首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中方当场明确亮出三大核心立场,直指管辖权越界、无视非缔约国主权、漠视国家元首豁免三大关键问题。
中美俄三大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均未成为《罗马规约》缔约国,而国际刑事法院此前强行对俄罗斯总统普京签发逮捕令,这一举动,已经引发一场深刻的国际法博弈。国际司法追求正义无可厚非,但不能借正义之名自我扩权,突破主权国家公认的国际法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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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舆论刻意淡化一个关键事实:国际刑事法院不属于联合国下属司法机关,它依托《罗马规约》成立,权力根源只能来自主权国家自愿缔约授权。规约现有125个缔约国,而联合国拥有193个会员国,二者覆盖范围完全不同,这就决定了它天然不具备全球普遍管辖权。
中国始终没有加入规约;美国签署后并未完成国内批准程序;俄罗斯曾经签署,后续明确不成为缔约国。三国法律状态虽有差别,但一致拒绝接受规约对本国的约束。
这就引出核心矛盾:俄罗斯并非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凭什么在2023年3月17日对普京签发逮捕令?法院援引《罗马规约》第12条第3款作为借口,乌克兰虽当时不是缔约国,却在2014、2015年提交声明,同意法院对其境内特定时段相关案件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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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据此作出扩大解释,主张即便俄罗斯没有加入规约,只要涉案行为发生在乌克兰境内,就可以启动管辖。这份逮捕令,指向法院单方指控的非法驱逐、转移乌克兰儿童相关战争罪,需要明确:这只是检方指控,不等于生效有罪判决。
这场交锋的本质,不是简单的签约与否,而是一个根本性国际法原则:未经一国同意,任何条约和机构不得把管辖义务强加给非缔约国。法院单方面的解读,试图绕开“条约不对第三方产生约束力”这条铁则。
孙磊在联大清晰表明中方态度:除安理会移交的情势之外,中方绝不认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非缔约国国民。法院权力来自主权国家授权,强行管辖非缔约国国民,直接违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践踏条约法基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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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管辖权争议,国家元首豁免问题,更是这次国际交锋的焦点。经过长期实践沉淀,国家豁免、官员豁免早已成为习惯国际法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元首行使公权力,在境外司法体系内享有法定豁免,这套规则不是为个别人员提供免责庇护,而是保障国家之间正常外交往来,防止一国借助司法工具干涉他国主权事务。
《罗马规约》第27条写明,官方身份不能免除个人刑事责任,也不能阻碍法院行使管辖权。法院常常拿这一条作为突破豁免的依据。但这个条款的约束力,严格限定在缔约国范围之内,无权更改非缔约国元首在习惯国际法下享有的豁免权利。
规约第98条同时写明,法院提出合作请求时,必须尊重被请求国对第三国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不能逼迫相关国家违反豁免义务。
中方在联大的表态立场坚定:第27条仅约束缔约国,不能消解各国依据条约、习惯国际法承担的义务,也就是尊重第三国国家元首、高级官员的刑事管辖豁免。国际刑事法院不应发出会迫使他国违背豁免义务的协助请求,这是规约第98条白纸黑字确定的原则。
道理很清楚:一部分国家自愿缔约,约定彼此之间的追责规则,这份约定只约束签约方,无权单方面把这套规则强加给圈外国家。这里事关条约效力、国家同意以及第三国法定权利。国际刑事司法追责不能建立在无视既定国际法义务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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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提出的法律质疑,背后是国际社会持续扩大的分歧。2026年11月2日,第81届联大表决国际刑事法院年度报告决议,93票赞成、13票反对、36票弃权。中国投下弃权票,俄罗斯、美国、以色列等国投反对票。
投票结果直观证明:国际社会并非全盘否定国际刑事司法的价值,但大量国家对法院的行事方式、管辖主张存在强烈疑虑,远没有形成共识。另一项不容忽视的信号,是近年多国陆续启动退出《罗马规约》程序。
美国的做法,形成鲜明对照。2026年10月9日,美国宣布对国际刑事法院实施制裁,起因是法院针对美方及其盟友人员采取司法行动。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制裁会干扰法院履职。
同样属于非缔约国,美方选择动用单边制裁施压;中方选择在联合国多边舞台,依据国际法指出法院越权、侵害主权的问题,两条路线性质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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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出于维护联合国宪章体系的考量,中方反复强调联合国和安理会在全球安全秩序里的核心地位。国际刑事法院独立于联合国,不是安理会下属机构,也不是覆盖全球的最高司法机关。
它的权力来自《罗马规约》,联合国的使命是维护国际和平安全、协调主权国家关系,两套机制可以互补协作,但权责来源不能混淆。
依据《罗马规约》第13条,法院启动调查有三条路径:缔约国提交情势、检察官自行启动调查、安理会移交情势。安理会移交只是渠道之一,并非所有案件都要经过安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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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绝不代表法院可以抛开国家主权、无视非缔约国正当权利。中方的核心诉求,就是要求法院忠实、善意解读规约和普遍国际法,禁止对条约权限做扩大化解释。
需要厘清一个关键:中国从来不是反对国际刑事司法体系本身。孙磊在发言中明确说明,中方全程参与《罗马规约》谈判,认可国际刑事司法机制在惩治严重国际罪行方面的积极作用。
但中方坚持一条底线:法院务必恪守独立客观公正,严守补充性原则,杜绝政治操弄与双重标准。我们支持国际司法机制,前提是这套机制扎根在清晰授权、各国共同认可的规则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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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有三个关键动向值得持续关注:国际刑事法院会不会正面回应中方提出的管辖权、非缔约国地位、国家元首豁免三大质疑;启动退出规约程序的国家数量是否继续增加;美国单边制裁会不会进一步瓦解法院的国际合作网络。
国际刑事司法机制有其存在意义,但司法权力天然存在边界,国际正义绝不能成为践踏国家主权、突破条约授权的借口。中方已经在联合国把法理讲透,现在该交出答案的,是国际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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