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岁的男孩坐在车里,亲眼看见有人开车撞向妈妈的车。
第一次撞完,车退回去,又撞了第二次。
2026年10月7日,陕西礼泉县袁家村景区门口。
张女士带着儿子来玩,路边有画线的公共车位。她刚准备停,一名女子站在车位里,说自家车马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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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把车侧方停进去一半,驾驶位那侧还露在外面,两边僵了五六分钟。占位女子的丈夫逆行赶来,争吵之后掉头,车头顶上特斯拉左后轮。
第二天张女士去交警队,孩子不肯上学,说要跟着去。
她打了110和122。派出所民警到场,说这不在他们职能范围。
交警问了几句,对方车主丢下一句“你找我保险公司谈去”,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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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要责任认定,保险理赔也要责任认定。认定卡在派出所和交警队之间,两边都没伸手。
派出所开了不予立案告知书。交警说“这是案件不归我管”。
事情因此悬了二十多天无法解决。
律师认为:案件定性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法定职权,不能交给当事人承诺或自认。交警要求写“承认是交通事故”的材料才出认定书,属于程序违法,督察部门应当纠正。
张女士向礼泉县和咸阳市警务督察部门投诉。督察部门让她回交警队处理。交警队工作人员开出条件:写材料,同意按交通事故处理,才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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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认定该由执法部门做;若按交通事故,就开证明;若不按,就移交派出所重新处理;不能让老百姓判断。
而交通事故认定看“过失”和“意外”。
视频里对方车辆“虽有减速,但两车还是发生了接触”。一次接触可解释为操作失误。两次接触之间夹着倒车和再次前进,这个动作序列需要调查。
律师认为,故意撞击、损毁车辆,车损达到一定金额,可能触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没达到刑事门槛,也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罚款,同时全额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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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哪条路,第一步都该由公安机关依职权调查、依证据定性。让被撞者先签字,等于替撞人者选有利路径。
2023年,通州法院审理过抢车位纠纷撞车案。被告因抢车位口角,开车冲撞对方车辆,公安机关直接行政拘留14天。
后续民事赔偿诉讼里,被撞车主主张的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获法院支持。袁家村案起点几乎一样:车位纠纷、口角、一方驾车撞击。
通州案报警后迅速进入治安处罚通道,袁家村案报警后进入推诿循环。差距落在执法意愿。
督察能纠正一次程序瑕疵,纠正不了一套少揽事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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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部门动了,让张女士回交警队。指令落地成了“先签字”。督察看见“不给开事故责任报告”,看不见两部门默契:治安案件要调查取证、判断主观故意、面对复议诉讼,流程长风险高;交通事故简单,拍照看痕迹出认定书。
把需要判断故意的撞车纠纷装进交通事故框里,对办案单位最省事。张女士拒绝签字,拒绝的是哪边省事往哪边放的做法。
人肉占车位也不占理。公共车位先到先停,人站车位里没有优先权。占位是过错,撞车是另一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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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占位者理亏就把撞车塞进交通事故口袋轻轻放下,下一个在车位纠纷里踩油门的人会得到什么信号?
二十多天过去,车还没修,一张责任书卡住的不只保险理赔,还有一个普通人对“报警有用”四个字的信任。
交警让被撞车主先签“承认是交通事故”才处理,这算程序瑕疵,还是把报案门槛抬高到普通人迈不过去的高度?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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