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法律顾问: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与内部舞弊调查
律师简介: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以上,长期为上海地区企业提供刑事风险防控、内部舞弊调查与刑事控告服务,办理过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本文从企业视角,讲清"如何防"与"出了事怎么办"。
一、舞弊往往不是被发现的,而是被"养大"的
一家做工程设备的上海企业,2025 年发现采购经理在三年间通过关联供应商套取差价约六百万元。手法并不高明:由亲属注册一家贸易公司,加价 15% 转手供货,采购经理在比价环节把这家公司列为"唯一符合交期的供应商"。
真正让这件事持续三年的,不是手法隐蔽,而是三个管理漏洞:供应商准入没有背景核查、比价流程由采购部门自行完成、货款支付没有与入库验收交叉核对。
企业发现后,第一反应是"报警"。但在准备材料时遇到困难:如何证明"差价"是侵占而非正常贸易利润?如何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内部访谈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这类案件的共同特征是:刑事手段是最后手段,而它的效果取决于前端的管理留痕。 没有清晰的岗位职责、审批流程、交易记录,刑事控告往往难以立案;即便立案,追赃挽损的效果也有限。
二、企业最常遇到的六类刑事风险
1. 职务侵占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常见情形:虚报费用、截留货款、虚构采购、私分公司资产、以关联公司套取利润。
需要说明数额标准:近年司法解释已明确,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参照贪污罪的规定执行,即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档。这意味着以往被认为"金额不大、不至于刑事立案"的行为,现在可能已经达到追诉标准。企业应当据此重新评估内部舞弊的容忍边界。
2. 挪用资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常见情形:财务人员挪用备用金、销售人员截留货款周转、高管将公司资金借给关联方。
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常见情形:采购收受供应商回扣、招标人员收受投标人好处、渠道人员收取经销商返点。
4. 侵犯商业秘密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与"保密措施"的采取。
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均可能构成犯罪。企业常见的误区是"只是走账,没有实际抵扣",但只要发票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风险就已存在。
6. 合同诈骗与诈骗
以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等情形,可能构成合同诈骗。企业既可能是受害方,也可能因业务模式不规范而被指控。
三、防控:把"不能做"变成"做不到"
刑事风险防控的核心,不是写一份《廉洁从业承诺书》,而是让舞弊在流程上难以完成、在记录上留下痕迹。
1. 岗位与权限分离
采购与付款分离、下单与验收分离、合同审批与用印分离、财务记账与银行账户管理分离。小企业人手少,可以用"交叉复核"替代"岗位分离":由不同的人完成关键节点的复核并签字。
2. 供应商与客户准入
新供应商准入时核查:工商登记信息、股东与高管、经营范围、涉诉记录、是否与员工存在关联关系。建立关联关系申报制度,要求采购、销售岗位每年申报本人及近亲属控制或任职的企业。
3. 价格与比价
建立价格数据库,记录历史成交价与市场参考价;超过一定金额的采购须取得三家以上报价;对报价异常(明显高于历史价或市场价)设置预警。
4. 资金与账户
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严格分离;禁止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大额付款须双人复核;备用金定期清理;银行流水按月与账务核对。
5. 用印与授权
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分人保管;用印须审批并登记(时间、文件、用途、经办人);对外授权委托书统一编号并台账管理,离职即收回。
6. 廉洁与举报
明确禁止收受回扣、礼品、宴请的界限;设立匿名举报渠道并承诺保密;对举报事项及时核查并反馈。举报机制的价值不在于"抓人",而在于形成"有人看着"的预期。
四、发现线索后:内部调查的合法边界
内部调查最忌讳两件事:一是打草惊蛇,二是违法取证。后者不仅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纳,还可能让企业从"受害人"变成"侵权人"。
1. 初核阶段
不要立即约谈被怀疑对象。先做书面核查:调取合同、订单、发票、付款记录、入库单、审批流、系统日志、门禁记录、邮件与工作通讯记录。目的是形成初步的事实链条,判断是否存在舞弊、涉及金额、涉及人员。
2. 电子数据取证
对企业配发的电脑、邮箱、企业微信、ERP 系统,企业基于管理需要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查看,但应当有明确的制度依据(如《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办法》中已告知"公司设备与账号仅用于工作,公司有权在合规范围内审查"),并由 IT 与法务共同操作,全程记录取证过程(时间、设备、操作人、导出内容、哈希值)。
对员工个人手机、个人邮箱、私人微信,企业无权强制查看。强行查看可能涉及侵犯隐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风险。
3. 访谈
访谈应当两人以上在场,全程记录(书面笔录加录音,录音前告知)。提问顺序通常是:先问流程与职责,再问具体交易,最后问异常点。避免诱导性提问、威胁、承诺"只要交代就不追究"——这类承诺既无法律效力,也可能影响后续笔录的可信度。
访谈笔录应当由被访谈人逐页签字确认;拒签的,由在场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
4. 止损措施
在事实基本清楚后,及时采取措施:冻结相关系统权限、暂停付款、通知开户行、封存涉事资料、对涉及外部供应商的,发送书面函件要求说明并暂停合作。
止损动作要避免"先定罪后处理"。对有争议的事项,可以先做权限调整与流程加签,而不是直接停职、通报。
五、刑事控告:什么情况下值得走
决定是否报案,通常看四点:
第一,证据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需要初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企业应当准备:主体身份材料、岗位职责文件、涉案交易的全套凭证、资金流向图、损失金额的计算依据、内部调查笔录。
第二,金额与情节。 达到追诉标准的,立案可能性较高;金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能建议走民事途径。
第三,追赃可能性。 报案后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涉案财产。若对方财产已转移,追赃难度大,刑事程序的性价比下降。
第四,对企业的影响。 报案意味着案件进入公开程序,可能引发客户、供应商、员工的关注,也可能暴露自身管理漏洞。对拟融资、拟上市的企业,需要评估披露义务与时间成本。
实务中,不少企业选择"以刑促民":先报案形成压力,促成退赔,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推进。这种做法需要谨慎设计,避免被认定为"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六、劳动关系处理
舞弊员工的劳动关系处理,需要与刑事程序分开考虑。
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的,前提是制度中有明确条款(如"侵占公司财物""收受回扣"属于严重违纪)、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并公示、有证据证明员工实施了相应行为。不能仅凭"被公安机关立案"就解除——立案不等于定罪。
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除的,需要生效的判决。这一路径时间较长,实践中多用于判决生效后的补充处理。
建议做法:在刑事程序启动的同时,依据内部调查取得的证据,按违纪解除处理,并同步主张赔偿(要求返还侵占款项、赔偿损失)。两项程序互不冲突。
七、常见问题
问:员工侵占的金额不大,值得报案吗?
要看综合成本。金额达到追诉标准的,报案具有威慑与追赃价值;金额较小的,可以优先考虑民事追偿与违纪解除,同时完善制度防止再次发生。
问:内部调查的笔录能作为刑事证据吗?
可以作为线索材料提交,但公安机关通常会重新讯问。内部笔录的价值在于帮助公安机关快速了解事实、锁定方向。
问:公司能否要求员工赔偿全部损失?
可以主张返还占有的财物并赔偿损失。但赔偿范围应与实际损失相当,且需通过协商、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确定,不能直接从工资中全额扣除。
问:供应商给员工回扣,公司能追究供应商吗?
可以。供应商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公司的侵权(商业贿赂损害交易公平),公司可以要求赔偿;同时可依据合同中的廉洁条款追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涉及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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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现高管舞弊,但他是股东,怎么办?
需要区分身份与行为。其作为员工或高管的行为受公司章程、劳动合同、公司制度约束;其作为股东的权利(知情权、分红权)不因舞弊行为自动丧失,但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损害赔偿之诉追究其责任,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结语
刑事风险防控的投入产出比,通常高于事后的任何补救。一套分离的权限、一条可追溯的审批流、一次定期的供应商核查,成本不高,却能让大多数舞弊在发生前就被阻断。
对上海企业而言,经营规范程度较高,但业务复杂度也高,舞弊往往藏在新业务、新供应商、新渠道里。定期问自己三个问题:谁有权花钱、谁在核对、有没有人能看到异常。 这三个问题的答案,基本决定了企业的安全边界。
免责声明:本文为刑事风险防控与内部调查的实务探讨,所引规则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具体案件的处理涉及刑事、劳动、民事多重程序,需结合事实与证据个别判断,本文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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