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0日上午9时,周口市民李胜利被带进周口市七一路派出所,下午两时许被带到三楼一间办公室,当天18时许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从被带进派出所到死去不足九个小时,案发之初对外呈现的说法是:这个人是自己跳楼!
直到三年后法庭查明,真相才被完整还原,他是先被人殴打致昏迷,随后被人从三楼走廊的栏杆处推了下去。
一场死亡被布置成了自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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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李胜利是周口本地人,做小生意,也是下岗职工,据公开报道称,这起命案的起点是一桩本可以走民事、行政渠道解决的纠纷。
2004年9月,周口市川汇区法院书记员吕留生的姐姐,与李胜利因一间移动收费厅的转让发生矛盾。
吕留生找到在七一路派出所工作的李立田,要求教训一下李胜利,李立田安排吕留生去买一把刀,打算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为由对他作出处罚。
一个私人纠纷,就此被引向一条无法回头的路。
02
9月20日上午九时,受李立田之托,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带领孟军伟、张伞、许磊,在周口市人民移动收费厅门前将李胜利带到派出所,留置在二楼值班室。
14时许,冷飞安排孟军伟、张伞、许磊、贾学会将李胜利带到三楼一间办公室,李立田、吕留生、冷飞伙同其他人对李胜利进行殴打,将他打昏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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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李胜利被打成重伤后,李立田、吕留生提议把他从楼上扔下去,冷飞说“等等”。
随后,冷飞把楼下院内等候处理的其他案件当事人全部召集到三楼第一警务区办公室,同时安排贾学会到四楼喊“有人跳楼”。
当李立田、吕留生等人抬着李胜利走到三楼女厕所门口时,孟军伟、张伞、许磊松开了手,李立田、吕留生将李胜利从三楼走廊栏杆处推了下去。
当日18时许,李胜利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审理认为,李立田、吕留生、冷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极大。
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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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案发后,涉案人员对外称李胜利系跳楼自杀,并作了相应布置。李胜利的家属不接受这个说法,此后多年持续上访。
据公开报道,中央领导先后对此案作出批示,要求严查,案件随后由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周口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参与办理。
正是家属的坚持和后续侦查,才让跳楼的伪装被一层层剥开。
2007年4月10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持续了16个小时。
法庭上,三名被告人李立田、吕留生、冷飞集体翻供,否认此前供述的犯罪事实,李立田和吕留生还互称不认识,三人一致指称遭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被迫写下有罪供述。
法院没有采信翻供,判决书认定,所有被询问人的笔录均有是否遭刑讯逼供的签字,人民监督员也在场出具了证据,除三名被告人自己指称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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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07年5月10日,一审判决下达:李立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吕留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冷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认定三人均系主犯,但对为何出现死刑、死缓、无期三种结果,判决书中并未写明原因。
民事部分,李胜利家属共索赔47万元,法院最终只支持了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89万元,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未获支持。家属代理律师表示,民事部分将与家属商议后上诉。
一审之后,李立田、吕留生、冷飞提出上诉,2007年1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10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主犯李立田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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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同案的孟军伟、张伞等人随后陆续进入公诉程序,张伞、王海宇在2011年的“清网行动”中被抓获。
2011年12月28日,女警王海宇案在周口市扶沟县人民法院首次开庭,法庭上面对死者家属流下眼泪,她称自己没有殴打过死者。
2012年3月,历时三个月审理后,扶沟县法院一审判决:王海宇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对于为何与其他案犯的死刑、无期差别较大,当地一名法官解释道:王海宇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作案,属共同犯罪,但她是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
此外,被害人亲属表示已接受被告人的歉意,可认定已表示谅解,据此酌情从轻,王海宇当庭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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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从2004年9月案发到2012年3月最后一名涉案人员一审宣判,前后跨越七年多,公开报道中,这起案件主要留下几处值得讨论的地方:
1、执法者身份加重情节
李胜利的妹妹在判决后表示,被告都是执法者,知法犯法应罪加一等,尤其对副所长冷飞的量刑提出质疑。
这一诉求在当时舆论中颇有代表性,法院最终按共同犯罪、主犯的认定作出判决。
2、民事赔偿与精神损害
家属索赔47万元,实际获支持的仅4.89万元,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支持。这一落差,也是当年家属和律师明确表示要上诉的部分。
3、内部与外部监督
案件由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介入侦办,并有中央领导批示推动,才得以突破“跳楼自杀”的初始定性。这也说明,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既需要内部制约,也需要外部力量。
4、伪造现场的识破
从“跳楼”到“被推下楼”,关键转折来自家属长期上访与后续侦查取证,一个被精心布置的现场最终仍被证据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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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主犯被核准执行死刑,同案人员陆续受审、获刑,最后一名涉案人员在案发七年后仍被追究。
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追责,本身就是法治运行的一部分,它说明身份并不构成豁免,程序也不因时间流逝而失效。
执法权脱离监督、被私情裹挟,伤害的不仅是一个普通市民的生命,还有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
信任的重建,靠的正是每一起案件都被如实查明、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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