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却干了银行才能干的事;
借了,也许还想还;
通过恒大财富理财产品,未经许可面向社会公众、员工、供应商大规模吸收资金,没有合法金融牌照,扰乱金融秩序。
《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此罪。
二、集资诈骗罪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借了,压根不想还,非法转移,藏匿,逃避返还资金;
假破产、假倒闭、逃匿返还资金的;
在明知恒大已经资不抵债、无力兑付的前提下,继续以高息理财吸收公众资金,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属于重罪,这是本案最重的罪名之一。
《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
掌控盛京银行之后,突破信贷审批规则,向恒大体系违规发放巨额贷款。
《刑法》第186条:
1、定义:
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贷款管理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犯罪。
2、重点:
普通个人、非持牌放贷机构放高利贷,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特殊主体罪名,只针对正规持牌金融机构内部人员。
3、满足任一就可以立案:
违法发放贷款≥200万元;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4、量刑:
数额巨大/重大损失: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万-10万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特别重大损失: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20万罚金;
违规向关系人(股东、高管、亲友等)放贷,从重处罚;
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罚单位+追责主管、经办人。
5、典型违法情形
不做贷前调查、明知材料造假(假流水、假合同、假抵押物)依然审批放款;
超越审批权限、擅自放宽授信条件、弱化担保要求;
明知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依然批贷;
给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给关系人优惠条件放贷。
总结:
正常风控下的商业坏账,是经营风险;
明知不合规还突破制度放款,才是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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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欺诈发行证券罪
让不达标的证券发行,先把人骗进来;
大规模财务造假,虚增营收利润,出具虚假募集文件,发行债券,欺骗资本市场投资者。
《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等证券的,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
五、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持续信息披露阶段的造假,公司向股民提供虚假财务报告,隐瞒重大事项,该披露的内容不进行披露,让被骗进来的人继续不知真相,
财报长期造假,隐瞒巨额负债、风险诉讼,向市场、股东、监管报送虚假的上市公司信息。
《刑法》第161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六、单位行贿罪
以恒大集团单位名义实施行贿,换取资源、金融便利。
七、违法运用资金罪
违规挪用受监管的预售房款、物业资金等专项资金,用于还债、扩张、分红。
八、职务侵占罪
利用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以分红等形式,把公司资产非法转为个人及家族占有。
总结:
多行不义,必自毙。
商业上赌杠杆、人性上贪婪无厌,制度上肆意突破法律红线,时代红利退去之后,全部罪责集中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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