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市同安区住建和交通局对浙江瑞巨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3381.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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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显示,浙江瑞巨建设有限公司在同翔高新城同安片区智安路、垵创路、埔兴路三条市政道路工程项目涉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及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案。
浙江瑞巨建设有限公司在招标编号为E3502120201823905001的同翔高新城同安片区智安路、垵创路、埔兴路三条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工程建设项目中与湖南瑞安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符合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认定情形,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参照《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GX101.53项“一般”裁量档次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53381.64元整﹝大写:伍万叁仟叁佰捌拾壹元陆角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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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厦门市同安区住建和交通局也对湖南瑞安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3381.64元整﹝大写:伍万叁仟叁佰捌拾壹元陆角肆分﹞。
处罚依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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