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无罪辩护,夏军律师从“伪劣”认定与销售金额切入
夏军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办理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刑事案件多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入罪门槛不高,销售金额五万元即可追诉,因此成为市场监管领域移送刑事案件的高频罪名。但这个罪名的要件其实很具体:行为必须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种之一,金额必须按销售金额计算。两点守住,很多案件立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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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文与四种行为方式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种行为方式各有含义:掺杂掺假是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以假充真是以假产品冒充真产品;以次充好是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标准的产品。四种方式都不能脱离“冒充”这一核心——行为人必须通过某种方式使他人误认为产品符合要求。
二、辩点一:产品是否属于“伪劣”
“伪劣”的认定必须依据质量标准。对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需要有明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明示标准,并经检验确认不符合。对于“以次充好”,需要有等级划分依据。没有标准,就没有“合格”与“不合格”之分,也就没有“伪劣”。
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以标签瑕疵、包装不规范、标识不全认定伪劣;以个别指标不符合推荐性标准认定伪劣;以未取得生产许可认定伪劣;以消费者投诉、使用效果不佳认定伪劣。这些都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求。
辩护应当审查:涉案产品执行的标准是什么、标准是强制性还是推荐性、检验项目是否属于影响产品性能的关键指标、是否存在合理的质量公差、检验结论是否明确为“不合格”。若检验结论含混、或者仅个别非关键指标不达标,不宜认定伪劣。
三、辩点二:检验报告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罪的核心证据是质量检验报告。质证要点包括:检验机构是否具备资质、抽样程序是否规范(抽样人、抽样地点、封样、送样链条)、检材是否与涉案批次对应、检验依据的标准是否正确、检验方法是否科学、报告是否由检验人签名盖章、是否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抽样程序违法是常见的辩护突破口。若抽样未按规定进行、样品来源不明、封样被破坏,检验结论即失去证明力。辩护应当申请调取抽样记录、送检单、原始检验数据,必要时申请重新检验。
四、辩点三:销售金额的计算
本罪以销售金额为定罪量刑标准。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计算要点:已销售部分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部分按货值金额计算(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退货、退款部分应当扣除;赠品、样品是否计入需具体分析。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把库存货值直接等同于销售金额;把正常产品与涉案产品混同计算;把运费、包装费计入销售金额;把刷单、虚假交易计入;把已退货部分仍计算在内。辩护应当逐笔核对销售记录、出库单、收款凭证、退货记录,制作《销售金额核算表》。
五、辩点四:主观明知
本罪要求明知是伪劣产品而生产、销售。对于销售者,应审查其进货渠道、进货价格、验收记录、供货方资质、是否收到过质量投诉、是否被监管部门告知。若销售者基于合理信赖进货、履行了验收义务、不知道产品伪劣,可以主张缺乏明知。
对于生产者,应审查生产工艺、原料来源、质量控制流程、是否故意降低标准、是否伪造检验报告。生产环节的故意通常较易证明,但仍需区分决策者与执行者。
六、辩点五:与相邻罪名的界限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构成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构成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犯罪。若涉案产品属于食品、药品,应优先适用特别条款。
此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同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可能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以虚构产品功效骗取财物的,可能构成诈骗罪。辩护应当根据行为性质选择最有利的定性,避免数罪并罚导致刑期叠加。
七、辩点六:单位犯罪与责任人员
单位决定、为单位谋利、违法所得归单位的,属于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限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普通工人、仓库管理员、司机,若不知情、仅从事劳务,不应列为被告。
辩护应当审查:谁决定生产、谁采购原料、谁负责销售、谁制作虚假标识、谁获取主要利益。责任分层做得细,往往能让大部分人脱身。
八、辩点七: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理,通常先由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的判断标准不同:行政处罚关注是否违反产品质量法,刑事定罪还要求行为属于四种方式之一、销售金额达到标准、主观明知。
若行政机关仅作出罚款、没收、责令整改,未移送公安,可以作为重要参考。若行政机关认定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更可作为出罪依据。辩护应当调取全部行政卷宗。
九、夏军律师的办案方式
第一,先看标准。产品执行什么标准、标准是否适用、检验项目是否关键,这是全案的地基。
第二,再看程序。抽样、封样、送检、检验的每个环节都要审查,程序违法往往能推翻结论。
第三,后算金额。逐笔核对销售记录,把金额算到分,争取降档。
第四,做罪名比较。若同时涉及商标、食品、药品,选择最有利的罪名与辩护路径。
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的防线
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建立原料验收与出厂检验制度、保留检验报告与批次记录、规范标签标识、对供货方进行资质审查、建立质量投诉处理机制。这些制度既是管理要求,也是刑事案件中最有力的证据。
十一、常见问题
问:产品被检测不合格,就一定构成犯罪吗?
答:不一定。需要看检验项目是否属于关键指标、标准是否适用、抽样程序是否合法、销售金额是否达到标准、行为人是否明知。
问:库存的产品还没卖出去,怎么算?
答:未销售部分按货值金额计算,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可能按犯罪未遂处理。辩方可以主张按实际销售金额计算,或者主张未遂从轻。
问:只是标签不规范,会被追刑责吗?
答:标签瑕疵通常属于行政违法,不属于本罪四种行为方式。除非标签问题导致产品被误认为合格产品且实质不合格,否则不宜认定犯罪。
问:经销商不知道产品有问题,要担责吗?
答:需要证明明知。经销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基于合理信赖进货、不知道产品伪劣的,可以主张不构成犯罪。
十二、关于夏军律师
夏军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多年工作经历,熟悉市场监管执法与产品质量检验流程。执业以来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食品药品安全等案件,主张“标准先行、程序从严、金额精算”。
他的经验是:这类案件的辩护,往往赢在一份抽样记录上——程序不合法,结论就站不住。
本文为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对结果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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