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嚣张啦!”广州增城,男子听说女友在台球俱乐部遭老板猥亵,怒找老板理论,不料老板到场二话不说扇男子一耳光,致其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公安机关对老板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200元,男子起诉索赔6万元,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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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日凌晨说起,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商业街,台球俱乐部深夜客人稀少,俱乐部一名女服务员小丽(袁某的女朋友)正在店内值班。
老板万某趁店内无人,对小丽进行了言语挑逗及肢体上的不妥接触(猥亵嫌疑),小丽碍于万某是雇主且工资尚未结清,当时没敢声张,忍到下班回到租住处,才把遭遇原原本本告诉了男友袁某。
22岁的袁某年轻气盛,听说女友可能被老板占便宜,怒气难抑,第二天,他直接来到台球俱乐部找万某讨说法。袁某到店时万某不在,店内只有万某妻子,万某妻子随即打电话通知万某回来。
十几分钟后万某赶到现场,双方碰面后并未就所谓猥亵一事先行沟通协商,万某径直动手,当着其妻面,抬手朝袁某左脸狠狠扇了一巴掌。
这一巴掌力道不小,袁某当场感觉左耳剧痛、嗡鸣,随即出现听力下降,万某打完后态度极其嚣张,当着袁某的面扬言“打你怎么啦,一巴掌赔个三四万都没问题”,还叫袁某进办公室“单独谈”,言语间伴有威胁恐吓。
袁某担心办公室无监控、吃亏更大,拒绝进入并当场报警,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派员出警,调取了台球俱乐部内的视频监控录像,并对万某、袁某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对在场证人进行问话。
经核查,万某对“7月17日13时24分许在增城区某场所内殴打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7月18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万某殴打他人,给予万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发当日及随后几天,袁某赴医院就诊,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记载: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医生建议赴上级医院行听觉诱发电位检查进一步明确听力损失情况。医疗费871元。
需要说明的是,袁某仅做了门诊检查,未住院,也未申请伤情鉴定——外伤性鼓膜穿孔若6周不能自行愈合可构成轻伤二级,若6周内愈合则为轻微伤。
协商赔偿无果后,袁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万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共计60000元;诉讼费由万某承担。
万某到庭应诉,对“扇了袁某一耳光致其左耳鼓膜穿孔”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袁某带人上门指责其猥亵女友、在经营场所造成不良影响,自身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同时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及无证据支持的误工费提出异议,仅同意按票据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最多认可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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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查明几项关键事实:
第一,侵权事实清楚,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万某本人当庭自认殴打行为,监控录像、笔录相互印证,法院直接确认万某故意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万某未垫付任何费用。
第三,袁某确认事发时在酒吧打零工但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误工证明或用人单位扣发工资说明;医嘱未明确建议全休天数。
第四,袁某尚未进行后续治疗,无后续治疗费票据或司法鉴定意见。袁某未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也无证据证明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打架互殴的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万某无正当原因扇袁某耳光,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造成袁某身体受伤,且有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万某自认为证,侵权要件齐备,万某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若本案是双方互相推搡、互殴,则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若袁某上门时有侮辱、威胁等行为引发冲突,法院也可能酌情减轻万某责任(本案万某辩称此点但法院未采纳其主要过错分担主张,仍认定万某全责)。
需注意:即便打人者已被治安拘留或罚款,也不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相互独立。
第二,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要求。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或死亡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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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医疗费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认定;误工费按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营养费需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以构成伤残或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痛苦为前提,轻微伤未致残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未提交收入证明故按最低工资计误工费,无全休医嘱法院酌情给3天,无伤残故不支持精神抚慰金。
综上,法院认定袁某损失为医疗费871元、307元、交通费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故判决万某赔付1208元,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袁某负担635元,万某负担15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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