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还有不少群众存在“办婚礼就是结婚”的错误认知,认为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即确立夫妻关系,忽视婚姻登记的法定效力,一旦感情破裂,极易引发大额婚约财产纠纷。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弥兴法庭调解一起未登记结婚、仅举办婚礼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相识恋爱后,双方家庭协商确定婚嫁事宜。2024年7月,原告向被告转账彩礼26.6万元,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口头约定后续补办结婚登记。
订婚后,原告为被告购置金银首饰、支付婚礼红包1万元,并承担全部婚宴费用。同居期间,原告持续承担双方日常生活的开支、购置生活用品。同年12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因生活琐事频繁发生矛盾,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就彩礼、首饰、红包、婚宴开支返还问题争执不下、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充分结合本地婚嫁习俗、双方共同生活时长、财产使用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耐心为当事人及家属释法明理、情理兼顾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返还协议,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举办婚礼不等于合法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也就是说,只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证明。农村习俗婚礼仅属于民间仪式,不产生法定婚姻效力,双方仅属于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律保护。
未领证分手,彩礼依法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并非全额返还彩礼,法院将结合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消耗、双方过错、本地风俗等因素,综合酌情确定返还比例。
婚约财产纠纷主体特殊。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给付、接收多为双方家庭参与,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可将双方父母列为共同原、被告,更有利于查清事实、化解家庭矛盾。
法官提醒群众,要树立正确婚恋法治观念,摒弃“先办酒、后领证、不领证也算结婚”的错误观念,坚持先登记、后成婚,依法确立婚姻关系,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理性看待彩礼习俗,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大操大办、攀比浪费的不良风气,倡导文明节俭婚嫁新风;恋爱、订婚期间有大额转账、贵重首饰交付、婚嫁支出等,务必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票据凭证,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合理处理同居开支,恋爱同居期间日常消费、人情开支属于自愿支出,一般不予返还,当事人应理性支出、量力而行。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毛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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