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官司已经开过庭,对方突然提交一张报案材料,说交易涉嫌诈骗,要求法院先等刑事结果。老板最担心的是:这笔钱本来就拖了一年,现在是不是又得无限期等下去?
假设遇到这样的情况,先别把“有人报案”理解成“民事案件一定要停”。我更建议把问题拆成两层:刑事程序目前走到哪里,它要调查的事实,究竟会不会影响这场合同官司的基本判断。
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类问题作了新的系统规定。第五条明确了一个很实用的判断:当事人拿刑事受案回执等材料申请中止,法院仍要审查条件,不符合的,不予支持。
先看文件是什么,再看它能说明什么
报案材料、受案回执、立案相关文书、生效刑事裁判,处在不同环节,不能用一个“已经报案”全部替代。
收到对方材料后,可以先核对出具机关、日期、涉及人员、反映的交易及程序进展。只有报案人自己写的叙述,就不能把其中所有指控当成已经查明的事实;存在受案记录,也要继续分辨后续处理情况。
如果现有材料没有显示具体调查哪一笔交易,可以在民事程序中提出核实请求,说明为什么这些信息关系到中止条件。核查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不要为了证明对方“说谎”去索取、传播无权取得的刑事卷宗。
同样,也不要因为认为对方在拖延,就拒绝回应相关材料。指出文件证明范围有限,与否认一切涉刑可能,是两回事。回应越具体,越便于法院审查。
同一个生意,不等于同一个诉讼事实
企业交易往往包含几份合同、多个收款主体和数次履行。把它们统称为“同一个项目”,可能掩盖真正的区别。
可以列一张对照表:民事案件向谁要什么钱,依据哪份合同;刑事线索指向谁的什么行为,涉及哪段时间、哪笔资金;两边重合的部分在哪里,不重合的部分又在哪里。
例如,假设争议涉及某个经办人的行为,但民事诉讼请求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就需要进一步分析公司是否涉刑、请求权依据和具体事实。不能只因经办人与公司有关,就认为对公司的民事请求必然失去审理空间。
新规定第三条列出了有关联但并非同一事实、可以依法受理民事诉讼的若干情形。它提示当事人:核查对象不能只停留在“这笔交易有人涉嫌犯罪”,还要看民事责任是向谁、基于什么事实主张的。
但也不能反向操作,通过换一个被告名字或者拆一份起诉状,就当然把同一事实变成不同事实。事实关联需要实质分析,诉讼形式不能替代交易内容。
真正要说清的是:哪个基本事实必须等
对于依新规定第三条受理的案件,第四条确立了分别审理的处理规则;需要中止的关键,是民事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依赖尚未审结的刑事案件结果。
因此,申请中止的一方,不能只反复说“刑事还没结束”。应当说明:民事案件中的哪个基本事实尚无法判断,为什么现有合同、交付凭证、转账和沟通记录不能解决,它与刑事审理结果之间是什么关系。
反对中止的一方,也不宜只说“对方就是不想还钱”。更有效的做法,是把能够独立证明履行过程的材料整理出来。例如争议款项对应的订单、签收、验收、结算与付款记录,各自证明什么;对方提出的刑事线索,究竟影响其中哪一环。
材料多不等于证明充分。几十页流水如果没有标明交易对应关系,法院仍可能无法判断。可以用简短时间线串起订约、付款、交货、争议出现和报案的时间,并给每个节点标注证据编号。
法院决定前,诉讼义务仍要认真履行
有人听说对方报案后,就停止准备证据,开庭也不积极参加。这很容易把尚未确定的程序判断,变成自己现实中的诉讼风险。
是否中止由法院依法处理。尚未收到相应裁定时,应继续关注通知、举证要求和庭审安排;确有材料取得困难,及时说明情况并依法提出申请,不要自行判断“反正不会再审了”。
如果法院已经裁定中止,应保存裁定及理由,跟进与中止原因有关的刑事进展。恢复审理也需要具体信息支撑:导致中止的障碍是否已经消除,有没有能够提交的相关文书,而不是只计算已经等了多少个月。
这期间仍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保存原始资料,补齐证据目录,核对对账记录。尤其是人员离职、系统更换、设备停用时,要避免关键业务资料散失。已经提交的材料如有错误,也应如实说明,不能为了让两个程序“说法一致”而修改原始记录。
刑事没有追究,不等于合同责任消失
如果后来出现不立案、撤案、不起诉等情况,也不宜直接推导“谁都不用承担责任”。新规定第十五条为相应情形下基于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明确了受理路径,民事责任仍按民法典等法律判断。
对企业来说,程序可以走,并不等于请求必然成立。货有没有交、钱是什么性质、损失怎样形成,仍需要证据。也不能把尚未获得支持的诉讼请求当成已经确定的债权。
涉及非法集资等有特别处理规则的案件,更不能把普通合同纠纷的分析直接套用。应结合案件性质、所处阶段和适用规定,判断具体救济方式。
刑民交叉争议里,一句“先刑后民”回答不了所有问题。真正值得花力气的,是把两边的当事人、交易事实和待证明事项摆在一起,让法院看清:这场民事诉讼究竟在等什么,又有哪些事情已经可以依法判断。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刑民交叉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6〕19号第二至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及官方答记者问,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2026年9月21日发布内容。
本文使用AI辅助生成,已核对所涉法律依据,仅供一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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