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代理建设工程纠纷取得胜诉
近日,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代理的某PC预制构件外协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落槌。法院依法确认案涉合同因供货方严重逾期供货予以解除,判令供货方返还超付工程价款,并对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依法予以酌情调减,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委托人作为PC预制构件采购方,通过合同转让承接项目后,与供货企业签署预制构件外协分包合同,合同采用固定包干单价,约定了供货节点、付款条件及违约责任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方生产、供货能力不足,供货严重滞后,在委托人多次书面催告之后,仍未能恢复正常供货。
委托人依据合同约定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通知送达对方后,正式行使合同解除权。双方就合同解除效力、已付款项结算、违约金金额产生重大争议。供货方抗辩认为合同并未解除,同时主张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调低,还申请追加案外第三方作为案件被告参与诉讼。
接受委托后,俞强律师团队全面梳理项目全流程文件,调取、整理合同文本、三方转让协议、全部付款凭证、发货单据、多组催告函件及EMS送达凭证等完整证据链,围绕合同解除权行使、已付款认定、实际供货金额、违约责任等核心要点组织代理意见,夯实我方诉讼主张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法院裁判
经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确认案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判令供货方向委托人返还超付价款1593228元;
考虑合同实际履行占比、过错程度、实际损失、合同整体违约责任条款的公平性,对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予以调整,判决支付违约金90万元;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驳回供货方追加案外人作为被告的申请,对委托人其余诉请予以驳回。
法院裁判观点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公平与诚信原则,约定违约金显著高于实际损失的,司法有权酌情调整;合同仅约束签约双方,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追加案外实际施工主体为案件被告。
律师专业解读
承办律师俞强表示,PC装配式预制构件分包属于建设工程细分领域,案件往往叠加合同转让、预付款支付管控、供货延误、转包风险、高额违约金条款等多重实务难点。本案具有很强行业参考价值: 第一,合同解除需要规范行使解除权。守约方应当留存完整催告、书面解除通知、邮寄送达凭证,解除时间以通知到达相对方为准,不能仅以口头沟通作为解除依据。 第二,建设工程合同违约金并非“约定多少就支持多少”。即便双方书面约定高额违约比例,违约方有权请求司法调低,法院会结合实际损失、已完成工作量、过错程度综合裁量,企业签署合同时应当理性设置违约条款,诉讼中合理预判违约金的司法调整空间。 第三,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便存在转包、交由第三方实际施工情形,发包方依旧应当向签约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不能随意追加下游实际作业主体,厘清交易主体边界,是处理该类案件的关键。
律师专业优势
俞强律师深耕建设工程、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供应链纠纷多年,熟悉工程分包、材料供货、合同权利义务转让、预付款与进度款结算、工期/供货延误索赔、违约金抗辩等实务要点。擅长从海量项目资料中梳理证据链条,精准识别合同漏洞、履约瑕疵风险,既能够协助客户事前做好合同条款风险防控;发生纠纷后,也可完整组织诉讼策略,在合同解除、工程款结算、违约索赔、损失举证等方面,为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类企业提供一体化法律服务。
提示:本案例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不指向特定商事主体,仅供行业法律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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