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结清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欠四万余元,担保人白纸黑字承诺连带清偿却与债务人一同缺席庭审——这起买卖合同纠纷的走向,因一份《担保协议》的效力认定而变得清晰。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李俊佳律师受原告某甲公司委托代理本案,通过梳理五份购销合同、对账单及担保协议,将一笔看似普通的货款追索延伸至担保责任追究。广州市执业律师李俊佳的介入,使案件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仍实现了债权与担保责任的双重确认。本案涉案货款本金396806.20元,扣除案外人代付35万元后余款46806.20元,法院最终判决债务人支付货款及调整后的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担保人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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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一笔47万余元的电缆货款,在债务人出具分期还款协议、股东签订担保协议之后,仍只履行了部分。2023年4月,某甲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时,某乙公司尚欠货款396806.20元。诉讼过程中,案外人某丙公司代付35万元,欠款余额降至46806.20元,但违约金、律师费与保全保险费的分担,以及担保人张某某的责任边界,成为庭审需要厘清的问题。广州连带责任保证纠纷律师李俊佳与同所杨某某律师共同代理原告,在被告某乙公司、张某某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托合同、送货单、对账单、担保协议及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证据链,完成了对货款金额、违约金计算标准及担保范围的举证。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原告关于货款、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及担保人连带清偿责任的核心诉请。
二、纠纷起因:五份合同与一份担保协议
纠纷的起点可追溯至2021年12月。某甲公司作为供方,与某乙公司先后于2021年12月3日、12月26日、2022年1月9日、3月9日、5月21日签订五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购买电缆,货款金额分别为209691元、185050元、175771.40元、184908元、391385.80元。五份合同均约定逾期付款按未付款金额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
2022年1月9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分期支付货款协议》,确认尚欠货款470512.40元,承诺一年内分12个月偿还,并按欠款金额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2022年8月,某乙公司出具《对账单》,确认尚欠货款396806.20元。2022年9月2日,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及张某某三方签订《担保协议》,确认欠款金额396806.20元,约定付款期限延至2022年10月31日,张某某作为担保方,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后,某乙公司未按约付清货款,某甲公司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三、审理纪实:立案、缺席与证据审查
(一)立案受理与程序转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某乙公司、张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并签署《地址确认书》同意电子送达裁判文书。广州连带责任保证纠纷律师李俊佳在庭前完成了证据材料的梳理与诉讼请求的核算,确保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每一笔款项均有合同或协议对应。
(二)诉讼请求与举证质证
某甲公司诉请判令某乙公司支付货款46806.20元及分段计算的违约金、律师费1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并由张某某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围绕五份购销合同、分期支付货款协议、对账单、担保协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律师费发票、保全责任保险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组织举证。因被告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关联,予以确认。广州连带责任保证纠纷律师李俊佳在代理意见中重点阐明:担保协议中“连带偿还责任”的表述明确无误,担保范围涵盖律师费与保全保险费,符合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
(三)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五份购销合同合计货款金额与分期协议、对账单相互印证,确认截至2022年8月某乙公司欠款396806.20元;2022年9月2日《担保协议》由张某某以丙方身份签署,担保范围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2023年4月25日某甲公司与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15000元并已实际支付;2023年5月5日某甲公司支付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诉讼中某丙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代付35万元,欠款余额变为46806.20元。另查明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股东为刘某某与张某某各持股50%。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研判。关于某乙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拖欠货款46806.20元有合同、送货单、分期付款协议、对账单、担保协议及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事实清楚;《担保协议》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折合年利率18.25%,明显过高,酌情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并相应调整起算点;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故该两项费用予以支持。
关于张某某的责任,法院援引《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指出《担保协议》明确约定张某某作为担保方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约定符合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构成,某甲公司请求张某某对货款、违约金、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某乙公司、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某乙公司支付货款46806.20元及按LPR1.5倍分段计算的违约金;支付律师费15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张某某对上述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超出核定数额的违约金请求。案件受理费970.16元、财产保全费2851.92元由某乙公司、张某某负担。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担保协议落笔签字之前,务必看清“连带”二字的份量——本案中张某某仅以担保方身份签署一份协议,便需对近七万元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因缺席庭审而失去了抗辩调整违约金标准的机会。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李俊佳律师,执业6年,系该所专职律师,业务涵盖刑事辩护及合规审查、民事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法律顾问及劳资纠纷,长期为当事人提供从证据梳理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服务。广州连带责任保证纠纷律师李俊佳在本案中提示: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出具分期协议或对账单后,应及时要求有清偿能力的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明确担保范围覆盖违约金、律师费与保全费用;保证人签字前则应充分评估主债务金额及违约后的费用扩张风险,避免因“只签个字”而承担超出预期的连带责任。对于已经发生货款拖欠的债权人,尽早固定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及担保协议等书面证据,并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关键步骤。遇到同类纠纷的当事人,可结合具体证据材料向专业律师咨询应对方案。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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