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全貌:隐私维权之外,姓名商标抢注浮出水面
近期,乒乓球运动员樊振东从德国归来,再度引发热议。与此同时,多年来大量主体抢注“樊振东”相关商标的历史信息。商标档案显示,自2014年起,多家市场主体陆续提交“樊振东”“樊振东 FZD”“樊振东 FAN Z.D”等商标申请,覆盖第8类手工器械、第25类服饰鞋帽、第28类体育玩具等多个品类,该批商标大多已经被驳回或宣告无效。除本名之外,缩写“FZD”也成为商标布局的标的。2024年樊振东签约安踏之后,安踏于2025年提交多件“FZD”图形商标,覆盖箱包、服饰、体育用品等类目,属于基于代言合作的合规商业布局,和无授权抢注有着本质区别。
樊振东案并非孤例。早在2021年,国知局集中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恶意抢注商标,明确指出这类申请是攫取、不正当利用运动员声誉;姚明过往姓名、肖像商业纠纷,也早已印证:运动员的知名度越高,姓名、昵称、缩写等标识的商业价值越高,抢注风险也随之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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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辨析:两类“姓名商标”,边界不同
核心法条来自《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姓名权属于典型在先权利。判断标准是:相关公众看到标识,是否容易联想到该运动员,误认为商品经过本人许可、存在代言合作关系。
1. 无授权第三方抢注:原则上不予注册、可无效
樊振东具备较高公众知名度,“樊振东”三个字已经和本人建立稳定、对应的关系。第三方未经许可,把姓名注册在服饰、运动用品等商品上,目的就是蹭知名度、攀附商誉,属于典型恶意抢注。国知局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在先姓名权、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予以驳回或无效,这也是本案相关商标最终无法维持的底层原因。
延伸保护范围不限于全名:缩写、代号、专属昵称,只要已经和公众人物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同样可以纳入姓名权益保护范围。
2. 品牌方经授权布局:属于合法的商业化许可
安踏申请“FZD”图形商标,建立在正式代言合同之上,取得樊振东本人许可。这是姓名权人主动行使商业化权利,属于合规布局。
这里要区分两个关键点:一是许可边界,授权只覆盖合同约定品类、使用场景;二是标识形态,优先图形化、组合化设计,避免直接把姓名文字单独作为商标,降低后续确权争议。
3. 容易混淆的误区:姓名权不等于无限垄断
公众人物的姓名,不等于不能使用。客观新闻报道、赛事解说、评论介绍等非商业场景,属于合理使用;但未经许可,把姓名、代号作为商标、字号、商品包装核心标识用于商业变现,就越过了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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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模式拆解: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的套利套路
很多抢注者的逻辑比较清晰:在运动员出圈前、出圈瞬间批量提交多类商标,等待后续高价转卖给品牌方,或是自己贴牌销售。
这套套利模式的漏洞正在被持续收紧:
国知局建立快速审查通道,对热点运动员姓名、昵称商标批量驳回;
申请人、代理机构多次提交恶意抢注,会被记入信用记录,影响后续全部商标业务;
即便侥幸初审、注册成功,权利人后续依然可以提起无效宣告,已经投入的包装、推广成本会全部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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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层反思:人格权益、商业代言、商标确权三者的平衡(一)运动员侧:提前布局,主动守住权益
高知名度运动员,建议在经纪阶段同步配套商标规划:在代言合作前,自行或授权经纪公司提前在运动装备、文创、周边等核心品类提交商标;建立商标监控台账,一旦发现抢注,及时启动异议、无效程序,不要等到商标被别人注册成功后再维权。姓名、肖像、缩写、专属昵称,都应当纳入监控清单。
(二)品牌方:代言合作,必须配套商标授权条款
很多品牌踩坑在于:只签代言肖像、姓名宣传授权,没有同步约定商标注册许可。后续想要注册运动员相关标识,容易产生权属纠纷。合作协议里,应当写明商标申请主体、使用范围、合作终止后的商标处置方案。
(三)行业与监管:区分善意使用和恶意蹭流量
公众人物拥有隐私权、人格权,同时姓名可以依法商业化。法律打击的是未经许可、攀附声誉牟利的恶意抢注,并不否定合法授权下的商业开发。既要防止姓名变成人人可抢的公共素材,也要避免人格权益过度扩张,挤压正常的舆论、评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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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樊振东的案例,给所有运动员、经纪机构、品牌方划清了一条清晰底线:公众人物的姓名、代号自带流量,但流量不等于可以被随意抓取注册为商标。没有授权的抢注,本质上是对在先姓名权的侵害;而合规的商标布局,需要建立在权利人明确许可的基础之上。
商标抢注的成本看着低,但确权、维权、撤标的时间成本较高,套利空间持续压缩。如果你需要做名人IP商标监控、代言项目商标授权审核、商标异议与无效维权,欢迎找标夫子团队,一站式做好IP商标确权与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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