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5日,这起牵动全网的河北定兴工人感染案迎来最新进展,55岁工人张伟在食品厂清洗猪内脏时感染猪链球菌,确诊不到三天就不幸离世。
此前仲裁已经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企业依旧拒绝认可工亡,反复上诉,还以超过48小时、死者有基础病为由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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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10月30日,法院驳回了企业的起诉,家属终于可以重启工亡认定流程。
一条生命逝去,家里失去顶梁柱,而屠宰加工岗位的病菌风险,也让很多一线工人心惊。历经多轮拉扯,这次工亡认定能不能顺利落地,家属能否拿到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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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是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定兴镇北关村人。2026年4月20日,他进入定兴县新西城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主要负责清洗猪内脏,月工资4000元。按照家属向极目新闻记者提供的信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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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早上,张伟照常出门上班。当晚下班回家后,他突然发高烧、打寒战,以为只是普通感冒,便自行吃了点药。
第二天上午,他到附近诊所打针退烧,可到了晚上,浑身再次发冷,双脚疼痛难忍。5月26日凌晨1点多,家人将他送到定兴县医院。医生建议立即转院,家属连夜把他送往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随后进入ICU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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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凌晨3点多,医生宣布抢救无效。从出现症状到去世,还不到三天。
定兴县定兴镇卫生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张伟的直接死亡原因是猪链球菌感染引起的脓毒症,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的诊断也指向同一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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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链球菌并不是普通感冒病菌。从事生猪屠宰、加工的人员属于感染风险较高的人群,病菌可能通过皮肤破损处进入人体。
这意味着,清洗猪内脏并不是简单的体力劳动。工人每天接触生猪组织,哪怕手上只有细小伤口,也需要做好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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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企业不能只关注生产任务有没有完成,还必须认真评估岗位风险。
很多普通工人并不了解猪链球菌,也不知道一个小伤口可能带来什么后果。安全培训、防护用品和风险告知不能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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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排员工从事什么工作,就应该落实相应的安全保障。特别是存在生物安全风险的岗位,更不能让工人靠自己的经验摸索着干活。
真正有效的安全管理,不是事故发生后追问工人为什么没有防护,而是在工作开始之前,就把可能出现的风险告诉他们,把必要的防护用品发到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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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去世后,家属首先遇到的难题不是赔偿金额,而是证明他确实是新西城公司的员工。
张伟的儿子张先生介绍,父亲入职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缴纳社保。当家属准备申请工亡认定时,企业却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出异议。
说得直白一点,企业质疑的是:当时在厂里干活的那个人,究竟是不是张伟?为了证明父亲确实在这里工作过,张先生只能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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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9日,定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现有证据足以确认张伟与新西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但新西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来又撤回了诉讼。家属重新准备工亡认定材料后,新的诉讼争议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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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张先生收到保定市人社局发来的中止通知。通知称,由于劳动关系争议已经进入法院诉讼程序,需要等待法院判决,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决定中止工亡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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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10月30日,张先生从法院方面得知,新西城公司的起诉已经被驳回。
他表示,接下来将继续向人社部门申请恢复父亲的工亡认定。一个已经经过劳动仲裁确认的事实劳动关系,又一次进入司法程序,家属不得不继续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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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企业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相应程序依据,但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每一次程序变化,都意味着重新等待、重新准备材料。
法律程序需要保障双方的权利,也应该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反复。一个家庭刚刚失去亲人,还要不断证明亲人曾经在哪里工作、做过什么,这本身就是沉重的负担。劳动者家庭需要的是依法解决问题的通道,而不是一次又一次从头证明同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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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劳动关系,双方还有一个重要争议:张伟感染猪链球菌,究竟是不是与工作有关?涉事企业负责人刘某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张伟的死亡与猪链球菌感染没有多大关系。
刘某称,张伟有基础病、血液病和肺结核,生前还请过几天假,并没有一直在公司上班。他还对张伟的死亡证明提出质疑,认为家属没有通知企业,就在当地卫生院办理了相关证明。
张伟的儿子张先生对此并不认可。他表示,父亲发病当天确实在公司上班,家里不养猪,也没有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当地村委会也为此出具了证明。
对于企业提到的肺结核,张先生承认父亲十多年前确实患过,但认为这与此次猪链球菌感染死亡是两回事。双方各执一词,感染来源不能仅凭任何一方的说法下结论,仍然需要结合医学诊断、工作情况、接触史和流行病学调查等材料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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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关注的是当地卫健部门此前向家属作出的答复。
据极目新闻报道,疾控部门在事发一个多月后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工厂内外环境进行检测时,PCR检测检出了相关基因片段,但细菌培养呈阴性,没有检出活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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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注意,PCR检出相关基因片段,不等于证明现场存在具有感染能力的活菌;细菌培养没有检出活菌,也不能直接证明张伟此前没有在工作环境中接触过相关病原体。
家属认为,7月中旬才开展环境流调,距离张伟5月底去世已经过去一个多月,可能错过了最佳调查时机。当地疾控中心有关人员也向记者提到,相关医疗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是流调延迟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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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职业健康调查最重要的就是及时。
病原体可能随着时间、环境清洁和生产活动发生变化,调查越晚,越可能影响对事故发生时真实情况的还原。这不是说调查延迟就必然意味着某一方承担责任,而是说明职业暴露事件必须建立更加及时的信息报告和调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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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及时报告,调查部门不能及时介入,企业没有完整保存岗位防护和生产记录,那么等到需要查明事故原因时,很多关键证据就可能已经难以还原。
这也是为什么我认为,劳动者保护不能只停留在合同和工资上,职业风险的监测、报告和调查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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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曝光后,不少网友提到了工伤认定中的48小时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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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是5月24日晚上下班回家后出现明显症状,5月26日凌晨到医院就诊,5月27日凌晨去世。
虽然从发病到死亡不到三天,但并不意味着自动符合48小时视同工伤条件,因为该条规定首先要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张伟是在下班回家后出现明显症状,因此不能简单套用这一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其他认定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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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涉及工作过程中接触病原体、感染疾病等情况,就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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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条例第十八条明确,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家属必须先解决劳动关系争议。不过,劳动关系得到确认,并不意味着工亡认定自动成立。工作情况、感染来源以及疾病与工作的关联,仍然需要进一步调查和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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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法律程序必须把不同问题分开处理。劳动关系是一道门槛,职业暴露与疾病关联是另一项需要核实的事实。既不能因为医院明确诊断猪链球菌感染,就直接跳过工伤认定程序,也不能因为企业不承认劳动关系,就忽略已经存在的医学证据和调查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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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点值得普通打工人注意: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双方一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只看有没有书面合同,还要结合劳动管理、劳动报酬和实际工作内容等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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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普通工人平时应注意保存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排班表、工作证和工作群聊天记录。主管安排任务、通知上班的信息,以及同事证言,也可能成为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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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来说,规范签订合同、缴纳社保,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也是降低自身用工风险。
对于从事屠宰、食品加工、清洗猪内脏等岗位的工人,更要关注企业是否提供合格防护用品、开展安全培训和明确告知岗位风险。如果防护用品没有发放,应及时向负责人反映,并尽量保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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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证据不是发生纠纷后才需要的东西,而应该从入职第一天就开始积累。
张伟55岁,月工资4000元,在食品加工厂清洗猪内脏35天后,因猪链球菌感染引起的脓毒症去世。家属随后经历劳动仲裁、企业起诉、诉讼撤回、再次诉讼以及工亡认定中止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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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0月26日,家属收到工亡认定中止通知;10月30日,家属得知企业的起诉被法院驳回。但截至相关报道披露时,家属仍需要继续申请恢复工亡认定,最终结果有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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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有效的劳动者保护,不应该等到事故发生后才开始,而应该从入职第一天就建立起来。企业做好安全防护,医疗机构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及时调查,劳动者保存必要证据,这些环节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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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已经走了,家属最需要的是一个依法、客观、经得起检验的调查结果。
失去亲人已经是无法弥补的伤痛,不应该再让漫长的程序和证据缺失,成为压在普通家庭身上的第二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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