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刑诉法修正草案拟大幅限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范围,仅保留国安、恐怖活动两类案件适用,堵住了普通案件滥用指居的乱象漏洞,是值得肯定的程序进步。但修法仅做局部修补,并未触及根本问题。从程序正义和司法实操来看,无论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是居家监视居住,均存在先天制度缺陷,应当整体彻底废除。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只需保留羁押与取保候审的二元清晰结构即可。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自设立以来,就是司法体系中最危险的“灰色夹层”。它名义上属于非羁押的监视居住,实质是脱离看守所监管、脱离驻所检察监督的变相关押。过去多年,大量普通刑事案件借助“无固定住处”条款,将嫌疑人羁押在宾馆等私设场所,滋生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恶性问题,暴钦瑞案就是制度异化的惨痛缩影。即便本次修法收紧适用范围,其“脱离法定羁押监督”的底层风险依然存在。但凡需要物理隔离、防止串供毁证的案件,完全可以通过正规逮捕、看守所羁押实现,无需保留特殊的准羁押通道。
而大众忽视的居家监视居住,同样毫无存续必要,核心问题就是无有效监管手段。居家执行依托公民住宅私密空间,公权力无权入户管控、无权监听通讯、无法监控私下串供和销毁证据。实务中所谓监视,最终只剩下“不准出门”这唯一简单限制。电子手环仅能定位防逃跑,对妨害诉讼的核心风险完全无力约束,导致该制度长期监管空转、名实不符。
更为关键的是,居家监视居住的所有功能,均可被取保候审完全替代。取保候审可配套电子监控、禁接触、定期报到、限定活动范围等所有管控措施,足以适配全部非羁押场景。监视居住完全属于叠床架屋的冗余制度。
刑事强制措施应当遵循清晰的二分逻辑:有重大风险、需要隔离管控的,依法逮捕羁押,纳入规范化监督;风险可控的,适用取保候审。不存在、也不需要中间模糊地带。
唯有彻底取消全部监视居住制度,清除司法夹层漏洞,才能从根源杜绝权力滥用与程序不公,让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更加严谨、透明、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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