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被驳回不等于复议已处理,不能直接起诉原决定
【案情简介】
宅基地被人确权走了,第一反应是去法院告那个作出确权决定的机关。可这类案子有一步绕不过去,走错了,法院连门都不让进。
杜某良家庭在山东省嘉祥县卧龙山街道某村有一处老院落、两处空闲宅基地。2002年8月6日,经村委会规划,杜某萌在该村取得宅基地一处,面积327.63平方米,后杜某良一家建房占用了规划给杜某萌的部分宅基地。2023年8月3日,杜某萌以杜某良为被申请人向山东省嘉祥县卧龙山街道办事处提交《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请求将案涉327.63平方米宅基地确权给杜某萌使用。卧龙山街道办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将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确权为杜某萌享有。杜某良不服,于2024年10月28日向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嘉祥县政府于2024年2月4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杜某良与案涉土地确权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其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驳回。杜某良不服,以卧龙山街道办为被告、杜某萌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土地确权决定。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6-12-3-017-001 案号: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24)鲁0830行初7号行政判决;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8行终306号行政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鲁行再11号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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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确认行为侵犯其已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复议前置。复议机关不受理或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的,申请人不服的,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起诉。
争议焦点
- 复议前置案件未经实体处理能否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
- 被诉土地确权决定是否属于法定复议前置情形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及法释〔2003〕5号批复,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已取得的权利的,经行政复议后方可起诉。法释〔2011〕20号第六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决定或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的,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前置应指复议机关对争议作实体处理而非程序性处理。本案嘉祥县政府以杜某良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程序性处理,杜某良应起诉嘉祥县政府解决受理问题,无权直接起诉卧龙山街道办,故裁定驳回其起诉。
【简要分析】
这条规则管的是土地确权这类“必须先复议”的案子,到底该告谁。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已经取得的权利的,依法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起诉。这里的“复议前置”指的是复议机关对权属争议作实体处理,而不是只做程序性审查。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申请,等于没碰实体问题,复议前置这道程序就没有真正走完。
为什么这样定,是为了把“该不该受理”和“权属归谁”这两件事分开。复议机关不受理,说明它认为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这时要解决的是复议申请本身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而不是土地到底归谁。直接去告原确权机关,等于跳过了复议这一道法定程序。所以法律要求,复议机关不受理或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申请人只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起诉,先把受理问题解决掉,实体争议等复议机关受理并处理后再说。
普通人遇到宅基地、土地被确权给别人的情况,先别急着告作出确权决定的机关。这类自然资源确权案件依法要复议前置,如果复议机关驳回了你的申请,你要起诉的对象是复议机关,而不是原确权机关。告错了对象,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白跑一趟还耽误时间。先把复议申请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解决清楚,再谈土地权属的实体争议。
关键词: #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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